地方保护“强压” 媒体监督可以休矣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刑拘一事为最近舆情,极为关注。陈永洲的供职单位《新快报》连续两天在报纸的头版要求长沙警方放人,全国的媒体都在关注记者同行的命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也在24日发表声明说:“中国记协对《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会继续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对此也很重视。我们希望湖南有关方面能够作出有司法依据的、令人信服的说明。”
长沙警方对外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而《新快报》认为,中联重科财务问题报道是《新快报》一个正常的新闻报道,对问题进行监督和报道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作为《新快报》经济中心记者,陈永洲只是正常履行其职责。陈永洲在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的事件中,不存在有违新闻职业操守和违法违规行为。《新快报》同时表示,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是一种职务行为和社会责任。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厘清正常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损害商业信誉的区别,合法合理处理这起备受关注的事件,尊重并保护新闻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环境。
该报的声明透露出的信息也表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并在2013年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期间,陈永洲一直蒙在鼓里,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随后网络上传出的未经证实的消息则更令人寻味:坊间传言陈永洲在里面已经承认“收了钱”。不管是否属实,其实这并不是大众舆情关注的重点。对于公众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地方的司法机构有没有权力直接刑拘记者,如果有此权力,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媒体监督权及公众知情权又如何保障? 事实上,当前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强调对媒体言论的合理保护已经成为各界共识,这种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即媒体对公共问题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表示质疑,有权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只要其报道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且没有主观恶意,即使细节有失实之处,有损当事人或企业的名誉,也须以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处理,不能成为压制新闻报道的理由,更不用说动用国家机器对报道人进行强制措施,这已经超出了公众容忍的底线。
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资本的逐利本质和普通民众的利益之间,更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其博弈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特别是在法治缺失的情况下,强势群体大量侵害公众权益的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监督,引发的社会后果将难以评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公众、媒体的监督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好的制衡力量,无论是在食品安全、环境治理、公司违法造假的揭露以及其他侵害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中,媒体都是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也是推动中国市场经济逐步健康和完善的重要推动力。可以说,企业的商誉重要,但确保公众、媒体的监督权,保障公众的利益无疑更为重要。但从中国近十年来国内发生的涉及新闻侵权的诉讼,媒体败诉的占绝大多数。这就会导致企业对于任何媒体的不利报道,都会以侵犯企业名誉而提起诉讼,甚至直接成为刑事案件,危及记者的人身安危。如此,媒体就会噤若寒蝉,企业就会不受媒体的监督,这样的社会无疑是可怕的,特别是在中国的很多司法机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特别严重的情况下。
媒体及公众的监督行为对于抑制不公、保持社会机体的和谐是必不可少的。而一旦监督权受到抑制,邪恶力量的扩张将成为一种必然。正基于此,在监督权和企业名誉权的平衡上,确保监督权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除非有确切的证据,媒体承担损害企业信誉的责任,而直接起诉甚至跨省刑拘记者,更是成为一种极具负面效应的选择。如果地方的司法机构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则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监督权都会被严重戕害,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是一种最坏的选择。《新快报》的报道是否属实,应该有一个起码的能够有说服力的调查过程,而不是直接的拘捕。
(中国经营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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