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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亮相 广播影视服务按6%征税

发布时间:2013-5-29 14:20:00 来源:全景网 【字体:

  全景网5月29日综合媒体报道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

  《通知》明确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通知》取消了差额征税相关规定,未来交通运输业将受到较大影响。

    ====导读====

  【事件】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发布

  【执行】前期试点政策规定同期废止

  【内容】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 

          运输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 

            企业购自用汽车可抵扣进项

  【问题】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利税改

  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发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此次发布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此次营改增试点从局部地区向全国推开,两部门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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