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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指引发布

发布时间:2013-5-25 6:04:00 来源:证券时报 【字体:
  国资委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通知》明确,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备案时,评估基准日在上半年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下半年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
  《通知》指出,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初步审核。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通知》特别明确,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许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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