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谈“冤案”杀错人天就塌了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刊文探讨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文章称“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沈德咏在文中强调,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面对近年发生的冤案,沈德咏认为,像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
但这一观点随即引发了一些律师的反弹,一位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衡量法院是否有功的标志是是否坚守了法律的底线,而不是错误多少。
不过,沈德咏也在文中说,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文章称,虽然最近出现了一些冤案,但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因此,“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沈德咏认为,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命案必破传统可改
分析了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后,沈德咏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因为强调“命案必破”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办案质量。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中国有类似“命案必破”的传统,除了正常水落石出、凶手伏法的圆满结局外,还容易出现另外两种状况:一是隐瞒重大罪案;二是张冠李戴,草草结案。他认为应取消“命案必破”的考核机制。不过,也有人担心如果没有这种压力,会让个别侦查机关缺乏破案的动力。
对此,沈德咏的结论是,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时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绝不可做“拨到筐里都是菜”的事。
沈德咏也提醒,防范冤假错案会有得有失,因为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文章还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联合办案提出建议。对于这个问题,一个形象的说法是,公检法的关系应该像“魏蜀吴”,现在更像“刘关张”。沈德咏则认为,三部门加强配合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由最高法主管的这份报纸近一个月在密集探讨冤案话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几天前也刊文称,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赵作海冤案,新近发生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故意杀人、强奸冤案等,都暴露了原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证据不足案件时所存在的“底气不足”的问题。他还说:“在今天的司法环境下,事先防范冤假错案与事后纠正一样都需要司法者的勇气。”
沈德咏在文中强调,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面对近年发生的冤案,沈德咏认为,像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
但这一观点随即引发了一些律师的反弹,一位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衡量法院是否有功的标志是是否坚守了法律的底线,而不是错误多少。
不过,沈德咏也在文中说,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文章称,虽然最近出现了一些冤案,但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因此,“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沈德咏认为,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命案必破传统可改
分析了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后,沈德咏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因为强调“命案必破”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办案质量。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中国有类似“命案必破”的传统,除了正常水落石出、凶手伏法的圆满结局外,还容易出现另外两种状况:一是隐瞒重大罪案;二是张冠李戴,草草结案。他认为应取消“命案必破”的考核机制。不过,也有人担心如果没有这种压力,会让个别侦查机关缺乏破案的动力。
对此,沈德咏的结论是,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时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绝不可做“拨到筐里都是菜”的事。
沈德咏也提醒,防范冤假错案会有得有失,因为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文章还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联合办案提出建议。对于这个问题,一个形象的说法是,公检法的关系应该像“魏蜀吴”,现在更像“刘关张”。沈德咏则认为,三部门加强配合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由最高法主管的这份报纸近一个月在密集探讨冤案话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几天前也刊文称,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赵作海冤案,新近发生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故意杀人、强奸冤案等,都暴露了原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证据不足案件时所存在的“底气不足”的问题。他还说:“在今天的司法环境下,事先防范冤假错案与事后纠正一样都需要司法者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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