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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3-5-3 7:54:00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
  本报北京5月2日电 (记者白天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到2012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5.47万家,参加职工1847万人,积累基金4821亿元,基金规模年均增长在30%以上,其中2012年企业年金基金新增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5.68%,发展势头良好。
  此前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定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此次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同时,人社部要求,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通知还强调,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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