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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多元投资渠道化解高储蓄率

发布时间:2013-4-10 8:22: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体:
  民生证券研究院 张磊 
  高储蓄率与高货币化并存是我国现行货币体系的主要特征。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连年提高,与高储蓄率对应的货币化程度也不断提升。投资渠道匮乏是国内储蓄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投融资渠道匮乏导致“强制储蓄”和金融抑制,资金价格不能市场化体现资金供求,大量体制内资金以低价格在低效率投资领域泛滥,货币资金投资配置效率低下,这也是导致货币化程度比发达市场国家高的重要原因。
  市场化改革和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形成的多元化利益主体并带来巨额的货币财富积累,一方面,国民财富增长带动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居民流动性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实体经济进一步吸收新增货币或转化为货币形态的容量将趋势性放缓。留存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储蓄需要通过多元投资渠道进行“活化”,提高存量货币的配置效率,从而催生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
  金融创新扰动流动性
  金融改革的方向在于降低金融抑制,通过利率市场化引导隐性流动性显性化,激励以货币形态留存在金融监管体系外的存量资金,逐步成为体制内资金的重要补充和替代,促进过度沉淀在银行体系内的储蓄存款“活化”,引导流动性向高效率领域优化配置。
  金融制度创新带动金融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创新。2012年以来,从以温州、前海及泉州的地方金融综合改革到利率、汇率加速市场化步伐,金融改革带动的金融创新显著增强。
  银信合作、银保合作、银证合作乃至信证合作等金融业务模式和产品模式极大丰富了居民投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以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热情。2012年以来,共计109家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达40409只,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超过25万亿。2011年下半年以来,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不断提高。至2012年12月,信托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比重达到16.25%,同比增长72.83%。贷款信托在经历行业整顿之后再次成为实体经济重要的融资来源。
  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了传统货币层次的内涵和外延,也对传统意义上的广义流动性带来冲击。存款意义上衡量的M1及M2相对日益丰富的金融创新产品,对流动性的衡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一个典型的数据就是,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同比增速由2009年6月份的29.02%连续回落至2012年6月份的12.3%,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由同期34.44%降至16.9%,并延续回落态势。
  2012年社会融资总量为15.76万亿元,远超过同期8.2万亿人民币贷款。而其中未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金融创新工具同样发挥着丰富流动性的功能,对影子银行的担忧由此而生,更有报告测算中国现存影子银行规模达到24.4万亿。在存贷比考核压力下,商业银行与信托、券商资管等的票据业务及资金池业务等金融创新合作日益成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表的手段。这就意味着,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已经为当前货币政策操作和金融监管提出新课题。
  金融风险不断积聚
  银监会8号文将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提出总量约束标准,同时要求厘清银行资产池,对每款理财产品与所投资标的资产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从表面看,银监会8号文以规范银行理财为监管重点。但近年来的银信、银证合作创新业务事实上在快速发展中暗藏的金融风险在积聚。虽然国内创新金融产品并没有达到美国次贷危机前,如CDO、CDS等金融衍生品的杠杆化程度,但所有金融产品的共性是一致的,即金融产品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
  信贷资产通过商业银行与信托及券商资管的合作实现表内转表外,以突破银监会以存定贷和信贷额度的约束。商业银行通过二者通道业务或投资顾问业务转表的操作中,事实上实现信贷风险的转表。这就意味着,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创新合作存在事实上的风险传导。同时,由于信托及券商资管产品融资期限约束,短期负债融资难以完全匹配银行长期转表资产,银行所谓资产池操作必然暗含潜在期限错配风险。
  事实上,银监会从警示平台公司贷款到当前约束银行理财的规范化,始终围绕银行风险展开。尽管直接融资在近年取得长足发展,但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仍是最主要融资模式。在实体经济弱复苏背景下,稳增长举措拉动宏观经济总量提升,但微观行业及企业仍面临内外需求不足的压力,部分行业过剩产能仍有待消化,微观企业盈利能力仍面临考验。微观基础薄弱,势必通过资产负债表效应逆向传导至银行资产负债表,对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规避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提出更严厉要求。
  综观发达国家金融产品创新历程,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和金融机构合理突破金融监管的博弈过程,始终是现代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任何一款合理突破现行金融监管的创新产品都将对金融监管政策提出新的要求,而金融监管的方向不在于简单通过行政手段约束金融创新,而是应该立足激励金融创新,促使金融创新产品在制度和政策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为私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合理、稳健的资产管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