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大利润低担保机制待创新
专家建议银行承担20%~30%风险
华鼎、中担事件在近日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被旧案重提。在这些担保公司截留贷款资金的操作背后,担保行业的运营约束和机制不健全引起了论坛嘉宾的关注。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20%可投资金比例,加上1%~3%的担保费率,收入较低,找不到持续的利润增长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在博鳌论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下称《报告》)发布会上直析问题根源之一。
若担保公司不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出现类似华鼎这样的受外部高利润投资驱动行为似是难以避免;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不对等,也使中担这样的承担了全部风险的担保公司得以找到借口截留企业贷款资金。
银担责权不对等
“担保公司掌握的企业信息没有银行多,但银行都拿不准的风险案例却要担保公司来做,担保行业从根本上难以有专业和信息优势。”巴曙松援引其走访过的某担保公司负责人的话称。
《报告》中指出,在现有银担合作中,银行和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绝大部分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风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又使得部分银行没有动力履行贷款审查与管理义务,贷款出现风险后,银行只要抓得住担保公司,就没有积极性去做追偿工作。
风险过于集中在担保一方,会使银行不放心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因而严格限定担保公司的总体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压缩担保机构发展空间。
这一环套一环的问题最终导致担保行业营运成本大,行业发展受限,部分担保公司因而不得不通过其他违法或违规渠道获得资金、扩大杠杆。中担事件就是其中一例。
除了银担机制外,现行运营约束使担保行机构利润与风险不对等也是症结之一。诸如华鼎担保这样的案例不断发生,直接原因是担保公司的利润追求驱动。《报告》认为,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品种和额度受限,担保费率较低;另一方面,担保行业身份定位不明导致税收政策不配套,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金融企业按5%征收营业税和25%征收所得税,且允许税前扣除列支的坏账准备),也推高了担保公司成本。
“这促使大量担保公司参与法律不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担保行业纠纷不断。”《报告》中称。
建议银行承担20%~30%风险
对于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较大而利润偏低,巴曙松建议可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报告》认为,具体做法可以建设风险准备金制度,分别提取代偿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等,准备金由担保公司预留或政府补偿;也可加强反担保、再担保体系。
对于尚不对等的银担合作体系,为避免银行不作为,《报告》建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分担风险,即银行根据借款企业资信、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贷款产品风险,承担20%~30%的风险。
《报告》认为,信用风险的分散会使银行和担保机构承担义务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均衡,银行将有动力对融资项目参与到担保公司的决策中。不过《报告》也指出,担保机构目前还缺乏与银行的谈判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做出相应规定,确保银行发挥审核与监督责任。
华鼎、中担事件在近日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被旧案重提。在这些担保公司截留贷款资金的操作背后,担保行业的运营约束和机制不健全引起了论坛嘉宾的关注。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20%可投资金比例,加上1%~3%的担保费率,收入较低,找不到持续的利润增长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在博鳌论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下称《报告》)发布会上直析问题根源之一。
若担保公司不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出现类似华鼎这样的受外部高利润投资驱动行为似是难以避免;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不对等,也使中担这样的承担了全部风险的担保公司得以找到借口截留企业贷款资金。
银担责权不对等
“担保公司掌握的企业信息没有银行多,但银行都拿不准的风险案例却要担保公司来做,担保行业从根本上难以有专业和信息优势。”巴曙松援引其走访过的某担保公司负责人的话称。
《报告》中指出,在现有银担合作中,银行和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绝大部分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风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又使得部分银行没有动力履行贷款审查与管理义务,贷款出现风险后,银行只要抓得住担保公司,就没有积极性去做追偿工作。
风险过于集中在担保一方,会使银行不放心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因而严格限定担保公司的总体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压缩担保机构发展空间。
这一环套一环的问题最终导致担保行业营运成本大,行业发展受限,部分担保公司因而不得不通过其他违法或违规渠道获得资金、扩大杠杆。中担事件就是其中一例。
除了银担机制外,现行运营约束使担保行机构利润与风险不对等也是症结之一。诸如华鼎担保这样的案例不断发生,直接原因是担保公司的利润追求驱动。《报告》认为,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品种和额度受限,担保费率较低;另一方面,担保行业身份定位不明导致税收政策不配套,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金融企业按5%征收营业税和25%征收所得税,且允许税前扣除列支的坏账准备),也推高了担保公司成本。
“这促使大量担保公司参与法律不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担保行业纠纷不断。”《报告》中称。
建议银行承担20%~30%风险
对于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较大而利润偏低,巴曙松建议可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报告》认为,具体做法可以建设风险准备金制度,分别提取代偿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等,准备金由担保公司预留或政府补偿;也可加强反担保、再担保体系。
对于尚不对等的银担合作体系,为避免银行不作为,《报告》建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分担风险,即银行根据借款企业资信、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贷款产品风险,承担20%~30%的风险。
《报告》认为,信用风险的分散会使银行和担保机构承担义务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均衡,银行将有动力对融资项目参与到担保公司的决策中。不过《报告》也指出,担保机构目前还缺乏与银行的谈判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做出相应规定,确保银行发挥审核与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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