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清理整改各类开发区
清理主要范围包括: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且存在扩区、改变区位情况的开发区;未纳入《目录》,由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各类开发区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开发区信息按照附表格式进行汇总,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发改委,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三部委将根据汇总结果研究下一步意见。(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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