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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大扶持创新型金融机构力度

发布时间:2013-2-20 8:24: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体:
定制化专项政策吸引功能性总部

  □本报记者张莉
  
  深圳市近日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针对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推出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创新型功能性金融机构及总部落户。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补充规定》率先提出对券商专业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独立销售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性质的功能性总部推出定制化的专项政策。
  总部落户奖励数百万元
  深圳市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补充规定》主要针对不断涌现的中小型、创新型功能性法人总部,进一步拓宽惠及范围创新扶持方式。同时,顺应当前金融领域异地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的新趋势,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固化本地金融存量资源。
  去年以来,银行、保险、资本市场、创新金融等领域出现一批新业态、新机构和新模式。例如,银监会即将出台《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支持和引导持牌专营机构发展。保监会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符合条件的中介子公司发展保险中介服务集团。证券业领域的一系列“新政”频出,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各类专业子公司的审批设立全面“开闸”,一批券商、基金管理、期货的专业子公司将问世。
  为鼓励上述创新型机构的进入,深圳提出在金融优惠政策上加大力度,吸引更多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聚集。根据《补充规定》,对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等,按照不同规模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补充规定》还将通过“以房招商”等政策优惠条件,吸引创新型金融机构总部落户。肖志家介绍,深圳将结合打造前海全国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基金业发展形势,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用房,支持本地中小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深圳本地金融业功能区空间拓展的区域规划已于2007年获得通过,未来深圳有能力通过代建或自建等模式建设金融产业用房,为上述机构创业提供办公场所。
  鼓励增资扩股并购重组
  针对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发展主流,《补充规定》明确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外溢发展,以增强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辐射影响范围。
  《补充规定》提出,对在深圳注册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按照不同规模及注册资金增加的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可专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补充规定》是2009年公布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与2010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共同构成针对深圳本地金融机构尤其是私募业、创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体系。
  深圳前海金融开发开放今年也进入加速阶段,第二次前海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月21日在北京召开,届时将讨论前海22条优惠政策细则,前海产业准入目录也将于近期出台。业内预计,随着前海金融创新政策细则的逐步落地,深圳本地创新型金融机构将凭借优惠政策迎来井喷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