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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再发文规范同业业务

发布时间:2014-7-14 9:05:4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近日,央行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下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这一通知被业界视为对5月中旬国家几部委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相关配套和补充,“127号文”旨在通过“疏堵”银行同业资产来打击影子银行,此次通知则细化和规范了银行业同业结算账户管理。

  央行人士解释称,“127号文”并未明确如何具体实施同业专营管理,一家银行是做一个同业专营部门还是做几个,专营部门与分支行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未明确;如果不让银行做二级结算账户也不现实,比如偏远地区的小行不可能到北京总部来开结算账户。

  “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分析人士指出,“178号文”的意义在于建立了同业业务统一账户开立和管理规范系统,理顺了业务流程。具体而言,对建立在分支机构基础上的结算性同业业务影响较大,许多代理结算性业务将无法开展;而对“买入返售”等投融资性同业业务实质影响不大,但为后续的监管核查理顺和搭建了平台。

  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同业结算账户和投融资性账户开立和规范,有利于央行推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等支付交易安排,提高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效率和水平,完善流动性管理。”一位商业银行研究人士称。

  在具体账户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

  “文件的核心是二级分行以上才能开户,以前支行也是可以开立的。”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称,“整体来看,文件只是规范了账户,但是具体业务经办依然在分支行,可以以分行的名义开户,支行可以继续做同业投资业务,所以实质性影响不大。只不过,开户要面签、到二级分行以上等,会影响开户效率,不利于办理一些临时撮合业务或者过桥业务。尤其是二级分行,影响更大一些,投融资类的账户开设比较麻烦,业务流程会拉得更长一些。”

  “178号文”还要求,开户银行应及时与存款银行对账,并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和“久悬管理制度”,不予撤销久悬账户的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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