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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提高央企利润收取比 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发布时间:2014-5-6 14:26: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 【字体: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06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说明显示,利润收取比例上调后,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五类央企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分别为:第一类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25%;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20%;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15%;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分析人士称,30%的上缴比例与国内、国际上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大致类似,在不影响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国家股东得到比较合理的分红。自2007年,央企率先开始按比例上缴每年收益之后,该比例曾经历过两次调整。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过提高央企上缴利润的比例,可以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有利于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首先要把预算规模做大;二是有利于支持改革深化和加快。改革面临社会保障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大,可以更多用于社会保障和民生支出,有利于弥补社保缺口;三是可以倒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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