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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不宜开口太宽

发布时间:2014-4-29 10:24: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国土资源部本月发布的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处于抵押状态的土地40.39万公顷,抵押贷款总额7.76万亿元。其中,2013年全国出让国有建设用地36.7万公顷,“卖地”收入4.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7%和56.3%。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3.88万公顷,占出让面积的93.3%;出让合同价款4.04万亿元,占出让总价款的96.2%。

  稍早之前公布的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披露,2013年全国例行督察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2.38万个问题,涉及土地面积20.12万公顷,一些地方涉嫌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融资融债。督察发现19个城市存在土地违规抵押融资贷款行为,涉及1361个项目,土地面积14233公顷,抵押金额1183.79亿元。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3月份,全国财政收入10103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495亿元,同比增速仅5.2%。以“土地财政”等手段借债度日一直是地方政府获取发展资金的主要途径,尤其是在财政收入增速相对低缓的背景下。

  但是这条途径毫无疑问会助长地方债务风险。上述对土地抵押贷款的额度披露仅仅限于84个重点监控城市,如果再加上全国众多的中小城市、城镇,土地抵押贷款的额度恐怕要翻倍不止。

  地方债近年来一直是令政府头痛的一个问题。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8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

  上述审计署的地方债统计数字虽然计算出政府负有直接责任的债务数额,但对一些政府负有“或有”责任的隐性债务恐怕未涵盖在内,而这部分债务的数额并不小,会对经济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历经10年时间,《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日前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将 “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务的权限”写进草案三审稿。对举债主体、举债方式、用途和偿债资金、债务规模和政府债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有针对性的规定。

  《预算法》的此次修正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拥有比过去多一些的自由度,地方债务的自主性将有一定程度的加强。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适当扩大地方借债自主权,绝不意味着给不良债务开口子。风险相对较小,比较可靠的债务可以放行,而诸如过多依靠土地抵押贷款借债的方式则不值得提倡。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更需要加强行政职能改革,减少效率低下的财政资金补贴,培育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政事务性开支效率,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对债务的依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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