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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职务犯罪等减刑假释案须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4-4-30 5:06: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 【字体: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称:从2014年6月1日开始,职务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被报请减刑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受限于人力不足等多类原因,有些流于书面审理、行政化审批,甚至出现“批量”审理的情况。而当下,基于社会对司法公开公正,强化反腐、防范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的呼声高涨,明确提出6类假释减刑案件需开庭审理,实现了对这类案件审理的分类管理,也回应了公众的要求。
    在司法公开上,《规定》向前迈进一步:明确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统一各地司法实践。
    此次出台的《规定》属于“程序性司法解释”:旨在针对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开庭以及书面审理、送达等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此次修订,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完成。
    为落实指导意见,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五个一律”: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看来,“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针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关键节点提出刚性的要求。与此次司法解释的目标一致,为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开公正。
    “这次程序性司法解释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系统、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的行政化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宫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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