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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机制

发布时间:2014-4-26 5:25: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 【字体: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 外汇局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机制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孙忠 
  
  近日外汇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此举一方面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为重要的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改革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
  这一系列的措施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可以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有助于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促进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这位负责人解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
  据悉,只要是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但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分阶段推进,优先考虑业务需求突出、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把控能力强的企业。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需要,实事求是,本着循序渐进,扎实稳步实施的原则,不强求企业参与试点。企业开办试点业务,需事前向外汇分局报送备案材料,分局备案后即可办理业务,分局通过加强监测分析实施监管。
  深化改革试点的同时,外汇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控风险。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继续严格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国际与国内主账户之间需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二是加强数据监测。赋予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专门账户代码,全面采集两账户外汇收支等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进行还原数据申报。三是强化银企责任。银行、企业签署确认书,承诺合规办理业务。四是加强核查检查。银行企业办理业务,需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通过外汇局跨境资金监测平台加强数据统计与监测分析,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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