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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三审国库“经理”存争议

发布时间:2014-4-24 9:06: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下文简称“三审稿”),这一修法进程已历时十年。

  在分组审议中,针对三审稿涉及到的中央国库管理的规定,有多位委员表示,应恢复国库尤其是中央国库由央行经理的制度。

  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提出: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但在草案二审稿中,此项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草案删除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表述,强调“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并在最后提出“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中,基本延续了二审稿的表述,仅做微调,即把“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中的“及其财政部门”的表述删掉,未恢复“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对于上述修改,财政部门曾予以解释,称2001年以来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实行的是商业银行支付、人民银行再清算的模式。财政部门把国库结余资金存放到商业银行,可获取利息收入,有利于国库资金的保值增值。

  针对财政部门的表态,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杨震委员认为,商业银行只是先支付,并没有说国库的收入可以放到商业银行去,上述理由并不成立。杨震委员明确表示,不同意把“人民银行经理”的表述删掉,“删了以后谁来保证国库资金的安全”?

  还有委员表示,如修改稿把上述规定删除,将在实践中造成由财政部门直接支配国库资金,不受到国库业务经营者约束的情况。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支出决策与执行分离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库款支配和国库业务经理的权限,应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不宜由财政部门在行使库款支配权的同时经理国库业务。

  郑功成委员则表示,在过去审议法律中,很少看到现行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却在修法中倒退回授权国务院规定的现象。

  在郑功成委员看来,现在一些地方财政在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其实就是要规避国库监督”;还有的地方把预算内的资金转化为预算外资金,或者将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转化为地方独立税收,这些违规现象“恰恰是由于央行经理国库可以采取拒绝来杜绝的”。

  因此,郑功成委员建议,草案应恢复现行法律中关于国库由央行经理的规定。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国库的管理问题,而是是否要建立权力制衡的机制问题。”参与分组审议的吴晓灵委员称。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殷兴山则建议,可将三审稿中“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表述修改为“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或“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编辑 肖欣欣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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