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适用范围收窄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下文简称“解释草案”)。
其中,在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草案中,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其效力与法律同等。
而此次立法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各方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认识不一致,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另一种是法律制定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法律条文就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问题。
而解释草案中,有关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正是由于“一些新的情况”的出现。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公司法的相应修改,直接引发了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是否还适用的问题。
此前,对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是悬在自己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而公司法修改则意味着:现在要设立一家公司,创业者可以“零首付”,要交多少注册资本,多长时间交齐、怎么交等问题,在改为认缴制后,是记载于公司章程里的股东间的约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本次换届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就是对公司制度要实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改革,把公司登记制度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参与立法者表示。
“这次解释就明确说,不再按照158、159条的规定用刑事手段来保证注册资本约定的实施。”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并非所有企业都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罪。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目前,此类企业,共有27大类。
有参与立法者表示,如果刑法不作解释,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就出现没有违反公司法,反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及时做出立法解释“非常必要”。(编辑 肖欣欣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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