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三审稿拟适度放开地方发债
昨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迎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在当天提交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将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
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规定,在第28条中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昨日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草案三审稿在第35条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李飞说,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此外,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限: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程丹)
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规定,在第28条中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昨日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草案三审稿在第35条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李飞说,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此外,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限: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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