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拟对雾霾治理作针对性规定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秦风
经过三次审议,环保法修订案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这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也被视为其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据悉,此次修订案草案增加了关于生态红线、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及应对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完善区域限批等方面有重要突破。“经历了多轮修改的环保法草案,此次有望审议通过。”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0余年无实质性修改。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法律与现实脱节日渐明显,环保法也被业界称为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2012年8月下旬,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后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之后形成二审稿。去年6月,全国人大对环保法进行第二次审议,再次征求全社会的意见。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改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不再使用修正案,而是采取了修订草案的全面修订形式,修改内容从最初“小修小补”变为全面修改。
根据现行立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此次环保法修改经历了第四次审议,可见其重要性和争议之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这次环保法修改的力度很大。从目前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可能成为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此外,记者了解到,有不少意见建议,要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因此与前三次修订草案相比,本次修订案增加并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将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处罚力度再加码
一直以来,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饱受诟病,此次草案修改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也再度加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的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次审议稿将主体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原来有意见认为放到省级就可以,现在经研究进一步往下放,已经是比较大的进步,往前走了两步。”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经过三次审议,环保法修订案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这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也被视为其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据悉,此次修订案草案增加了关于生态红线、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及应对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完善区域限批等方面有重要突破。“经历了多轮修改的环保法草案,此次有望审议通过。”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0余年无实质性修改。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法律与现实脱节日渐明显,环保法也被业界称为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2012年8月下旬,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后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之后形成二审稿。去年6月,全国人大对环保法进行第二次审议,再次征求全社会的意见。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改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不再使用修正案,而是采取了修订草案的全面修订形式,修改内容从最初“小修小补”变为全面修改。
根据现行立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此次环保法修改经历了第四次审议,可见其重要性和争议之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这次环保法修改的力度很大。从目前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可能成为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此外,记者了解到,有不少意见建议,要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因此与前三次修订草案相比,本次修订案增加并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将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处罚力度再加码
一直以来,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饱受诟病,此次草案修改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也再度加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的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次审议稿将主体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原来有意见认为放到省级就可以,现在经研究进一步往下放,已经是比较大的进步,往前走了两步。”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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