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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宽设立条件 村镇银行开业半年可设乡镇支行

发布时间:2014-3-20 9:18:00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 【字体: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同时加强风险监管,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新修订的《办法》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服务,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银监会表示,新《办法》实施过程中,将继续深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努力营造平等、透明、公正的政策环境。

  新《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截至今年1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19.45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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