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让“另案处理”沦为司法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容易被异化为缺乏监督制约和有损司法公正的司法潜规则。
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判决书中屡见不鲜的“另案处理”往往藏着潜规则的猫腻,实行另案处理的初衷本是为了及时处理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而“另案处理”却往往蜕变为“另案不理”的潜台词。倘若“另案处理”都轻而易举地蜕变为“另案不理”,那么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意见明确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切勿让“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沦为司法潜规则。(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容易被异化为缺乏监督制约和有损司法公正的司法潜规则。
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判决书中屡见不鲜的“另案处理”往往藏着潜规则的猫腻,实行另案处理的初衷本是为了及时处理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而“另案处理”却往往蜕变为“另案不理”的潜台词。倘若“另案处理”都轻而易举地蜕变为“另案不理”,那么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意见明确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切勿让“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沦为司法潜规则。(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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