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打开“农户金融”大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这是基于农村、农民“融资难”问题做出的重要决策。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建忠日前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这句话含金量很大。如果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主题,可以不夸张地说,将开启一个农村金融的新时代。因为农村金融最难之处在于农民或者说农户没有充分享受到现代金融的阳光雨露。而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了“市场决定性作用”,就找到了解决这个难题的钥匙。
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农村金融的关系,关键是“市场”这两个字
农村金融也是金融,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当前转型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关键时刻,金融领域的改革被寄予厚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纲挈领地提出了“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在刘建忠代表看来,关键是要解读好“市场”两个字。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样,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过程中,不管是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是加快推进汇率市场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都强调要按照“市场化”的思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他认为,准确分析与研判市场的能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就金融行业来讲,某些特征表明已经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了,“你去看,重庆到处都是银行,”而且,当前国内外各种新事物、新技术的出现,比方说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比方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都给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新挑战。谁能够更好地认识市场,读懂市场信息,按照金融市场运行的规律配置好金融资源,在经营上更加灵活、更加贴近市场,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农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基础薄弱,经营管理相对落后,市场化程度较低,在当前金融改革加速推进的形势下,更要努力提升市场化水平,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以客户为核心,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需求基础上创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确是一副对症的药
长期以来,农民手中的林地、农房等财产受集体产权限制,始终处于“沉睡”状态,贷款难一直制约着农村发展。近年来,对放开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限制,市场上的声音很强烈,部分地方也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了试点,并取得了比较好的实践效果。以重庆为例,运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赋予的先行先试权,2009年以来,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 “三权”抵押融资为突破口,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到2013年末,重庆市累放“三权”抵押贷款319亿元,余额达217亿元,不良率仅为0.05%。
那么作为重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重庆农商行是怎么做的呢?刘建忠表示,他们在调研市场、发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率先试点,并配套以机制保障、产品创新和流程优化,目前“三权”抵押贷款余额35亿元,不良率仅0.1%,约17万户农户和涉农企业受益。
重庆的实践证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顺应市场需求、尊重市场规律的有力举措,释放了林权、农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活力和价值,丰富了农村融资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特别是农村种养殖大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难题,激发农民创业热情,促进农民资产转化为创业资本,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从而助推城乡统筹发展。
在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项工作之所以要用试点的方式来推进,本身就说明是很难的,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出偏差。作为较早试水“三权”抵押融资的金融机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他们发现的问题比他们取得的成绩还要有价值。
从 “三农”的整体市场环境来看,由于农业基础较差,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农业的投入相对不足,金融机构支农普遍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刘建忠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农村金融机构也面临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压力,需要在找准服务“三农”与股东回报平衡点的前提下,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农村改革的决策,创新性地开展支农工作。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农村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上多动脑筋。增加抵押担保是有效途径。
但是,过去农民手中的财产没办法抵押。近期,随着国家对农村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制约农村发展的多重难题得到破解,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更有力的政策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抵押、担保等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但在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是立法支撑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中央政策和文件。如: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均没有为农村产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184条2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由于原承包方缺少利益驱动或外出打工,不愿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削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能力,降低了经营权价值。
二是配套机制较为欠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价值评估、流转处置和风险补偿等机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有一定困难。专业评估机构较少、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价值难界定。市场风险较大,与此配套的要素市场建设滞后。未建立风险转移、分担、补偿、处置的渠道和机制,制约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开展。
三是权益保障尚需完善。由于农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一旦出现风险状况,对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还缺乏完善的机制。如: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农民出现偿债风险、禽流感等原因导致家畜养殖业产生重大损失等。
三个建议
所以这位来自农村金融一线的代表就此带来几条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健全配套机制。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及登记变更工作,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资产处置等配套体系,在财政、税收、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费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和资金成本,让金融机构由“畏贷”转变为“愿贷”。同时,建立联动机制,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的相关机构要尽可能降低评估、担保、抵押登记等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出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制定风险防控、损失补偿、农业保险等措施,形成“市场为主、企业履责、政府托底”的“三位一体”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权益。
刘建忠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孙政才书记、黄奇帆市长对保护农民利益都非常重视,“你去留心一下两会期间孙书记的讲话和发言,他有一个清晰的‘三农’问题逻辑链条,最后归结到一个出发点,就是农民利益。”黄奇帆市长对推进“三权”抵押融资一直在不遗余力推动,有一整套的想法和工作路线。所以,刘建忠对重庆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三农”作用发挥方面很有信心。他表示,归根到底,只要牵好了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牛鼻子,把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部署落实到位,农村金融也好、农户金融也好,自然就柳暗花明,风景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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