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清障消费维权路
■“两会前夕话民生”专家谈
———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消费环境的公平诚信、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是民生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扩大内需、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法律应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石。
《经济参考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社会上的商品琳琅满目,与此同时,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面对强势的经营者和各种霸王条款往往束手无策。改变这种局面为什么这么难?
刘俊海:这种情况确实非常普遍。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造成这种局面有六方面原因:经济实力的不对等、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财富转移的负面效应、市场结构的不均衡以及消费者集体维权的高额成本。
经济实力的不对等。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逊于其对应的经营者。消费者整体虽强大,但个体弱小。客大欺店的现象即使存在,也是小概率事件,而店大欺客却是常态现象。
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由于经营者垄断商品或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的谈判能力无法与经营者抗衡。即使个别消费者的私人财富足以与经营者抗衡,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仍难以摆脱弱者地位。民事诉讼与仲裁中的基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对无法举证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羊毛出在羊身上”。面对来自消费者的诉讼,不少经营者从容不迫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马拉松式诉讼,从而将消费者拖垮。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而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是“豆腐政府”,软弱可欺。于是乎,欺诈起消费者来更加有恃无恐。
消费者单方先行向经营者转移财富的被动性及负面效应。消费者在取得商品或服务前,往往被迫按照经营者的要求预付对价。一旦消费者移转自己合法拥有的财富,就立即丧失对其直接管领、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残酷的消费现实表明,消费者一旦丧失对财富的直接支配,就会变成弱者,而经营者作为财富的取得者摇身一变成为强者。
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各国的法律规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结构而设计法律规则,一种是基于理想经济生活结构而设计法律规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该体制还很不完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既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残余的法律规则,也有超前引导未来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这些破茧而出的新兴法律规则虽代表正确改革方向,也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其缺点是假定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结构均衡合理、完美无缺:买卖双方谈判地位旗鼓相当,卖方之间充分公平竞争。殊不知,我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市场结构的不均衡现象。 买卖双方间的博弈实力与谈判地位不对等,卖方与卖方间的竞争实力不对等、竞争舞台不充分,不公平交易、不公平竞争与垄断优势滥用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在市场结构的不均衡背景下,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很容易沦落为强势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霸王合同和倚强凌弱现象也就禁而不绝。
消费者集体维权行动的高额成本。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组织费用高昂。彼此间的维权意识、战略与策略难免仁智互见。热心维权的消费者代表资源依然稀缺。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广大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维权心理。有些维权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甚至彼此猜疑与不团结。个别经营者企图通过“马拉松”式的诉讼拖垮消费者,甚至千方百计瓦解消费者维权阵营。
《经济参考报》:正如您刚刚所说,长期以来,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那么,要改变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局面,法律应扮演何种角色?
刘俊海: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全面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净化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消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数量有限,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漏项。如,由于老《消法》未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致使欺诈性营销盛行。由于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消费维权通道不畅,而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依然较高,存在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尴尬。由于现行《消法》未明确消法优先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准较低的行业特别法而适用,致使一些经营者依据此类特别法堂而皇之地侵害消费者权益。更有甚者,一些跨国公司借口我国现行《消法》低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水准而公然对中外不同消费者采取歧视中国消费者的双重标准。
去年11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改版升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应该说,新《消法》是深得民心的一部法律,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石。
《经济参考报》:新《消法》对消费者保护有哪些新的地方?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
刘俊海: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了“霸王条款”,并加重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倾斜,拓宽消费者权利的外延,深化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就是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思想。
新《消法》的颁行,不仅仅是我国建立健全消费者友好型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不是剧终,而是序幕刚刚拉开。除了《消法》,还有几部消费者领域的特别法是很不错的,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旅游法》《食品安全法》也在改版,将来会改得更好。但是在很多其他领域,包括银行、电信、房地产、邮政、铁路等领域,特别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不但不高于《消法》,反而比《消法》还要低《立法法》中有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为什么在实践中打折的一个原因,商家总能找到《消法》的特别法。
对此,我的建议非常清晰,就是以新《消法》出台为契机,对于目前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相抵触的,一概废止。该废止的废止,该增加的增加,该修改的修改。特别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准必须高于《消费者权益法》,但不能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公正立法的底线之所在。
我们还要建立健全消费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政府一定要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要维护资本市场、消费市场的公平性,必须一碗水端平。同时也要向容易受到伤害的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予以适当的倾斜,恢复他们与企业之间应有的平等地位。
———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消费环境的公平诚信、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是民生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扩大内需、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法律应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石。
《经济参考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社会上的商品琳琅满目,与此同时,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面对强势的经营者和各种霸王条款往往束手无策。改变这种局面为什么这么难?
刘俊海:这种情况确实非常普遍。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造成这种局面有六方面原因:经济实力的不对等、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财富转移的负面效应、市场结构的不均衡以及消费者集体维权的高额成本。
经济实力的不对等。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逊于其对应的经营者。消费者整体虽强大,但个体弱小。客大欺店的现象即使存在,也是小概率事件,而店大欺客却是常态现象。
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由于经营者垄断商品或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的谈判能力无法与经营者抗衡。即使个别消费者的私人财富足以与经营者抗衡,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仍难以摆脱弱者地位。民事诉讼与仲裁中的基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对无法举证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羊毛出在羊身上”。面对来自消费者的诉讼,不少经营者从容不迫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马拉松式诉讼,从而将消费者拖垮。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而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是“豆腐政府”,软弱可欺。于是乎,欺诈起消费者来更加有恃无恐。
消费者单方先行向经营者转移财富的被动性及负面效应。消费者在取得商品或服务前,往往被迫按照经营者的要求预付对价。一旦消费者移转自己合法拥有的财富,就立即丧失对其直接管领、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残酷的消费现实表明,消费者一旦丧失对财富的直接支配,就会变成弱者,而经营者作为财富的取得者摇身一变成为强者。
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各国的法律规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结构而设计法律规则,一种是基于理想经济生活结构而设计法律规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该体制还很不完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既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残余的法律规则,也有超前引导未来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这些破茧而出的新兴法律规则虽代表正确改革方向,也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其缺点是假定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结构均衡合理、完美无缺:买卖双方谈判地位旗鼓相当,卖方之间充分公平竞争。殊不知,我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市场结构的不均衡现象。 买卖双方间的博弈实力与谈判地位不对等,卖方与卖方间的竞争实力不对等、竞争舞台不充分,不公平交易、不公平竞争与垄断优势滥用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在市场结构的不均衡背景下,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很容易沦落为强势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霸王合同和倚强凌弱现象也就禁而不绝。
消费者集体维权行动的高额成本。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组织费用高昂。彼此间的维权意识、战略与策略难免仁智互见。热心维权的消费者代表资源依然稀缺。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广大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维权心理。有些维权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甚至彼此猜疑与不团结。个别经营者企图通过“马拉松”式的诉讼拖垮消费者,甚至千方百计瓦解消费者维权阵营。
《经济参考报》:正如您刚刚所说,长期以来,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那么,要改变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局面,法律应扮演何种角色?
刘俊海: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全面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净化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消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数量有限,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漏项。如,由于老《消法》未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致使欺诈性营销盛行。由于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消费维权通道不畅,而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依然较高,存在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尴尬。由于现行《消法》未明确消法优先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准较低的行业特别法而适用,致使一些经营者依据此类特别法堂而皇之地侵害消费者权益。更有甚者,一些跨国公司借口我国现行《消法》低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水准而公然对中外不同消费者采取歧视中国消费者的双重标准。
去年11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改版升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应该说,新《消法》是深得民心的一部法律,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石。
《经济参考报》:新《消法》对消费者保护有哪些新的地方?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
刘俊海: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了“霸王条款”,并加重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倾斜,拓宽消费者权利的外延,深化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就是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思想。
新《消法》的颁行,不仅仅是我国建立健全消费者友好型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不是剧终,而是序幕刚刚拉开。除了《消法》,还有几部消费者领域的特别法是很不错的,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旅游法》《食品安全法》也在改版,将来会改得更好。但是在很多其他领域,包括银行、电信、房地产、邮政、铁路等领域,特别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不但不高于《消法》,反而比《消法》还要低《立法法》中有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为什么在实践中打折的一个原因,商家总能找到《消法》的特别法。
对此,我的建议非常清晰,就是以新《消法》出台为契机,对于目前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相抵触的,一概废止。该废止的废止,该增加的增加,该修改的修改。特别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准必须高于《消费者权益法》,但不能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公正立法的底线之所在。
我们还要建立健全消费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政府一定要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要维护资本市场、消费市场的公平性,必须一碗水端平。同时也要向容易受到伤害的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予以适当的倾斜,恢复他们与企业之间应有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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