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监管开启“温州范式”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3月1日起实施
近日,温州市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细则将通过广泛征询意见及修改,最后经温州市政府讨论通过,与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一并在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在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民间借贷内涵界定等方面,对《条例》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专家认为,《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促进温州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化、阳光化。
细化融资服务主体业务范围
《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是,对《条例》规定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专家认为,这使民间融资监管“落地”有章可循。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的一大突破是,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由此,《条例》创新性地配套设立了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主体,即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民间资金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撮合和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见证和权益转让等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创新之举为民间融资打造了三大运作载体。《条例》同时列出这三大平台“可以做”哪些事的“正面清单”。这三大“口子”一开,为民间资金开通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也赋予三大服务主体较大的融资功能和权限。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是个新生事物,过去在金融业没有这个名称,《条例》对其定性、职能定位比较模糊,《实施细则》对其内涵与外延作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譬如,明确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针对三类服务主体的行为禁区,《实施细则》在《条例》粗线条的规定基础上开出了“负面清单”。
据了解,《实施细则》分别对三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规定了两个“六不准”、一个“四不准”。如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资金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进行股票和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用于担保等;信息服务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公共服务公司不得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
充实民间借贷内涵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实施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条例》有关民间借贷的内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充实。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金融界、政界等社会各界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界定模糊不清或各执一词,导致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界线不明、适用法律不一。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实施细则》根据温州的实际,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充: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
据了解,“合会”在温州地区民间俗称“呈会”、“抬台会”、“互助会”等,过去曾被“妖魔化”,但它是根植于温州等浙南地区民间的一种传统集资方式。
为了阐述清楚“合会”与企业内部集资的区别,细则规定,“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投标获取)“合会金”的活动。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有关专家认为,细则的这一补充表明,将过去颇有争议的民间资金融通形式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一个大胆突破。温州市金融学院金融法学博士缪心毫认为,这也体现了温州市政府保护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
完善备案支持政策
对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是《条例》的一大创新。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条例》对此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实施细则》则对配套作出进一步完善、补充,其中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这表示可以补还;借款企业支出的利息参照“温州利率指数”的利率标准计算,可在生产经营的成本中列支、税前扣除。《实施细则》同时强化对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信息保护。
有关专家称,《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加大了正向鼓励与反向约束的措施,有一定积极意义。一些此前对备案制表示担忧的企业家称,《实施细则》规定的这些正向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借贷登记备案起到激励作用,逐步引导人们转变观念,慢慢接受“备案制”。
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专家指出,《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对民间借贷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一方面,民间借贷理性化将逐步得到提升。经历了温州2011年下半年的民间借贷债务危机,有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指导、约束、监管,将逐渐对人们产生新的理性引导,增强人们的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更加注重考量风险防范措施,使民间借贷逐渐走向契约化、理性化、非人格化,促进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化、阳光化。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新渠道将逐步产生吸引力。《条例》开通了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两大新的融资渠道。对此,《实施细则》配套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则,企业可以自行发行定向债券,也可以就地选择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中介机构承销、转让。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称,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只能在上交所等发行,定向债券发行更加接近温州的“地气”,更加适合温州的实际,更加便捷、灵活。今后民间融资的比重较之过去将会有所改变,人们将逐步看好并利用这两个民间融资的新渠道。
记者了解到,为了使《条例》和《实施细则》更易于理解及便于操作,温州市政府还初步配套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操作指引》。
制度设计仍待完善
一些研究温州金改课题的专家表示,《实施细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譬如有关民间借贷备案的正向鼓励措施不够有力,大部分属于对既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重述,突破性仍显欠缺。再如,《实施细则》注意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引入了众筹、P2P等概念,鉴于众筹、P2P的概念尚模糊不清,合法与否尚有争议,在未明确概念的前提下直接引入这些名词似乎有所不妥。
温州市企业家协会会长、温州海螺集团公司董事长邵奇星表示,希望相关部门不要操之过急,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表示,《实施细则》的一个好处在于,如果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温州市可经过一定程序对《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完善,《实施细则》的修改程序比条例要简单一些。
近日,温州市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细则将通过广泛征询意见及修改,最后经温州市政府讨论通过,与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一并在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在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民间借贷内涵界定等方面,对《条例》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专家认为,《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促进温州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化、阳光化。
细化融资服务主体业务范围
《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是,对《条例》规定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专家认为,这使民间融资监管“落地”有章可循。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的一大突破是,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由此,《条例》创新性地配套设立了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主体,即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民间资金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撮合和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见证和权益转让等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创新之举为民间融资打造了三大运作载体。《条例》同时列出这三大平台“可以做”哪些事的“正面清单”。这三大“口子”一开,为民间资金开通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也赋予三大服务主体较大的融资功能和权限。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是个新生事物,过去在金融业没有这个名称,《条例》对其定性、职能定位比较模糊,《实施细则》对其内涵与外延作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譬如,明确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针对三类服务主体的行为禁区,《实施细则》在《条例》粗线条的规定基础上开出了“负面清单”。
据了解,《实施细则》分别对三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规定了两个“六不准”、一个“四不准”。如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资金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进行股票和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用于担保等;信息服务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公共服务公司不得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
充实民间借贷内涵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实施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条例》有关民间借贷的内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充实。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金融界、政界等社会各界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界定模糊不清或各执一词,导致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界线不明、适用法律不一。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实施细则》根据温州的实际,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充: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
据了解,“合会”在温州地区民间俗称“呈会”、“抬台会”、“互助会”等,过去曾被“妖魔化”,但它是根植于温州等浙南地区民间的一种传统集资方式。
为了阐述清楚“合会”与企业内部集资的区别,细则规定,“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投标获取)“合会金”的活动。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有关专家认为,细则的这一补充表明,将过去颇有争议的民间资金融通形式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一个大胆突破。温州市金融学院金融法学博士缪心毫认为,这也体现了温州市政府保护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
完善备案支持政策
对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是《条例》的一大创新。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条例》对此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实施细则》则对配套作出进一步完善、补充,其中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这表示可以补还;借款企业支出的利息参照“温州利率指数”的利率标准计算,可在生产经营的成本中列支、税前扣除。《实施细则》同时强化对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信息保护。
有关专家称,《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加大了正向鼓励与反向约束的措施,有一定积极意义。一些此前对备案制表示担忧的企业家称,《实施细则》规定的这些正向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借贷登记备案起到激励作用,逐步引导人们转变观念,慢慢接受“备案制”。
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专家指出,《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对民间借贷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一方面,民间借贷理性化将逐步得到提升。经历了温州2011年下半年的民间借贷债务危机,有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指导、约束、监管,将逐渐对人们产生新的理性引导,增强人们的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更加注重考量风险防范措施,使民间借贷逐渐走向契约化、理性化、非人格化,促进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化、阳光化。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新渠道将逐步产生吸引力。《条例》开通了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两大新的融资渠道。对此,《实施细则》配套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则,企业可以自行发行定向债券,也可以就地选择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中介机构承销、转让。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称,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只能在上交所等发行,定向债券发行更加接近温州的“地气”,更加适合温州的实际,更加便捷、灵活。今后民间融资的比重较之过去将会有所改变,人们将逐步看好并利用这两个民间融资的新渠道。
记者了解到,为了使《条例》和《实施细则》更易于理解及便于操作,温州市政府还初步配套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操作指引》。
制度设计仍待完善
一些研究温州金改课题的专家表示,《实施细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譬如有关民间借贷备案的正向鼓励措施不够有力,大部分属于对既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重述,突破性仍显欠缺。再如,《实施细则》注意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引入了众筹、P2P等概念,鉴于众筹、P2P的概念尚模糊不清,合法与否尚有争议,在未明确概念的前提下直接引入这些名词似乎有所不妥。
温州市企业家协会会长、温州海螺集团公司董事长邵奇星表示,希望相关部门不要操之过急,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表示,《实施细则》的一个好处在于,如果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温州市可经过一定程序对《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完善,《实施细则》的修改程序比条例要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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