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政府斥资千万元十年造座断桥
浙江慈溪:政府斥资千万元十年造座断桥
本报记者 钟文
一座造价上千万元的高速公路跨线桥为何十年未能竣工使用?一座富民桥、为民桥为何成为烂尾桥、伤民桥?
这样的事发生在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崇寿镇崇胜村一位村民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桥未批先建导致烂尾,多年之后,政府依旧试图违规再批再建。
未批先建
沈海高速从慈溪市庵东镇与崇寿镇交界处穿行而过。在庵东镇海南村与崇寿镇崇胜村之间,有一座横跨沈海高速的大桥。奇怪的是,在横跨高速之后没多远,桥面就戛然而止了,悬在半空中。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现场目测了一下,如果按照桥面顺延下去,离地面也就二三十米的距离。裸露的钢管已是锈迹斑斑,桥面上碎石遍地,两边满是杂草。桥旁边孤零零地矗立着一幢三层小楼。楼的主人叫陈芬儿,是崇胜村的村民。
2004年,沈海高速公路慈溪段开工建设,考虑到高速公路开通给两边的村民出行带来困难,有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之初,就规划在此建设一座跨线桥。同年10月,正式开始征用崇胜村以及相公殿的土地修建大桥。然而,桥修建到陈芬儿家的承包地时,却遭到了陈芬儿的拒绝,她坚决不同意政府征用他们家的土地和房子。
陈芬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建大桥占用的土地大部分(包括他们家的3亩承包地)都是基本农田,而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基本农田是不能征用的,必须经过规划调整,并经国土部门审批。但大桥开工建设至今,从没有看到过征用公告,也没有公开的审批文件。陈芬儿惊讶地发现,这座桥其实是未批先建,属于违法项目。
政府、国土局均被判违法
为此,陈芬儿向慈溪市国土局进行了投诉。2007年3月19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对大桥的建设单位——慈溪市崇寿镇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处罚(慈土资执法【2007】99号),责令崇寿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15日内将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020平方米道路恢复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730平方米土地上所填的宕渣,并按每平方米15元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32万余元。
然而,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到位。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4月,陈芬儿一纸诉状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陈芬儿认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这种不作为直接导致慈土资执法【2007】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陈芬儿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返还的土地中有她们家0.2亩的承包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道路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如果因为其未经批准而予以强制挖起处理,不仅是对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也与法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初衷相悖。因此,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他们认真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及强制执行可能造成的后果,认为本案应适当延长处罚人自觉履行期限,让被处罚人及时完成土地报批补办手续,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妥。因而,决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暂时不予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系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定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土资执法【2007】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
补批手续仍被指不合法
慈溪市崇寿镇陈副镇长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坦承,政府和当时的沈海高速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商量,想一边开工,一边报批,但没想到遇到了陈芬儿家的拆迁以及土地征用问题,大桥建设被迫中断,最后形成大家所说的“断桥”。
知情人告诉记者,开始的时候的确是拆迁价格方面的问题,因为按照当时的拆迁价格,拆了之后根本就建不起房子,最后政府一度把价格抬到了50万元、80万元,甚至高达百万元。后来由于政府的方法不当,激怒了陈芬儿,造成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了。
上述知情人坦承,由于没有涉及自身利益,大部分老百姓对于政府在修建大桥时违不违法持无所谓的态度。但是10年桥还没修好,既影响了老百姓的出行,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陈副镇长告诉记者,2007年,因涉及沈海高速竣工验收的需要,经沈海高速指挥部、崇寿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把这座未完工的跨线桥移交给了镇政府。目前大桥按照新项目已经报批下来,土地也在去年9月份批准下来,今年3月份将开工建设。
2011年7月4日,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发改审批【2007】220号)“关于同意调整崇寿镇防汛公路南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工程选址由原批复中的南起六塘江北至七塘江调整为南起崇兴路,北至七塘江。工程总投资911万元调整为1090万元,所需资金由崇寿镇政府自筹解决。
“批下来了也是违法的。”陈芬儿告诉记者, 2005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指出,对2003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须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但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以及移送司法机关但未移送的,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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