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五月起将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1日联合对外发布消息,将从2014年5月1日起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部门在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该费用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全部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四部门同时表示,此举旨在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按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明确,所谓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对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办法指出,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办法强调,除规定的免征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四部门在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该费用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全部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四部门同时表示,此举旨在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按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明确,所谓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对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办法指出,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办法强调,除规定的免征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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