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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医患纠纷调解办法

发布时间:2014-2-21 10:42: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李 芃

    实习记者 巢恬逸 上海报道

    今年3月1日起,上海市将正式施行《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协调办法》(下称《办法》)。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现实情况,上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进行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办法》明确,调解费用由政府“埋单”,不收取任何费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降低了纠纷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患纠纷恶性事件频发。仅今年2月份以来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就包括,2月4日深圳某医生因不建议患者输液遭掌掴,2月16日绍兴一医生被迫向死者下跪达15分钟,2月17日齐齐哈尔某医院耳鼻喉科主任被殴打致死。医生执业环境的恶化,引发全社会的关注。

    据介绍,早在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尝试。至2013年底,上海市各医调委的调解成功率达82%,人民调解纠纷的数量和成功率均显著提高。目前,人民调解已成为上海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

    此次立法事项是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办法》重点强调了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建立咨询专家制度、人民调解员遴选和回避规则、探索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等内容。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办法》在体现自愿调解原则的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和告知义务,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

    同时,刘平主任透露,为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以提供专业支撑。专家库成员由来自司法系统、卫生系统以及律师协会的专业人士组成。《办法》也明确提出,人民调解员遴选须符合专业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在选定调解员时遵循回避原则。

    《办法》通过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加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期解决调查重叠问题。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经营原则、保险条款设计、保险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办法》也予以相关规范。

    该项《办法》的出台,从政府的角度,为各地方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于解决医患纠纷、消除医疗暴力,医生自由执业先行者、著名血管外科专家张强医生也在其个人博客中提出了一些看法。他建议,目前最为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在医院的工作场所安装黄色警报按钮,并将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作为医院审批和考核标准。

    此外,张强医生提出,改变以药养医的体制、推进分级转诊制度,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让患者自主选择医生,也是从长远上消除医疗暴力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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