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假冒伪劣案实行信息公开
北京商报讯(记者 熊海鸥)食品、医疗等领域的假冒伪劣、知假售假案件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如何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迫在眉睫。昨日,国务院批转《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意见明确,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认为,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以往没有明确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由于涉及到食品、药品等假冒伪劣产品关注度高,因此除了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应增加市场处罚。而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公共平台查询到企业违法记录,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意见明确,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认为,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以往没有明确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由于涉及到食品、药品等假冒伪劣产品关注度高,因此除了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应增加市场处罚。而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公共平台查询到企业违法记录,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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