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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自然成长

发布时间:2014-2-20 11:27: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本报评论员 刘波

    近日媒体报道了河北、湖北、浙江、广东等省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其主体思路大致都是通过政府推动的确权工作,确保农民在农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等方面的用益物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产权明晰化无疑是大规模放开农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集体资产股份制的具体做法是将农村集体净资产根据人口、社龄等因素折股量化,按照股份分配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入股的社员共享对集体资产经营的决策权。其实质是将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一种股份合作社。有的地方还制定章程,选出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等,形成公司化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尝试是对传统集体所有制的打破与创新,在各地已如火如荼地开展。

    集体资产股份制作为一种地方上的自发尝试,或许不自觉地重构了农村集体产权,确立了农民的产权人地位,缓解了集体产权长期存在的主体虚置、权利模糊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用途转变产生的收益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得到普通农民享有。而且股份制使得农村行政管理与经济收益分享实现了一定的分离,可以促进乡村治理结构的健康化。

    但是,也正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上的特殊性,这种自发安排也遭遇了很多局限。首先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身份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股权流动受到限制,流转不畅,不利于吸引外部资金来实现集体经营的壮大,对经营者不满的社员也无法选择离开,因而可能陷入僵化。基于身份的制度安排使合作社的股东过多而利益分散,而在经营方面,民主决策的效率显然不如专业管理者的集中决策,对收益平等分配的强调也容易导致合作社经营者的动力不足。而且很多股份合作社除了个人股之外还存在集体股,从而无法彻底摆脱后者与生俱来的产权模糊难题。而政府为了避免失地农民涌现,也愿意在股权流动等方面维持现状。面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现实路径是对其股权进行分类和区别对待,一些股权基于成员身份不能流通,对另一些则放开限制,并配合对农民的基本保障的提升,逐步提高后者比重。

    集体资产股份制兼有经营和保障功能,而前者也许更突出,所以更适合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存在。对于这种自发秩序,政府应避免过度干预与出于意识形态目的的干涉,以推进农村社会自然转型。而不发达地区的农民更关心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那么政府也不宜主动甚至强制性地、一哄而上地推动股份合作制改造,应以农民自愿为基础。对于那些已经成形并稳定下来的股份合作社,地方政府应该在法律上认可其合法地位,从而让农民能够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股权及其他权利,同时减少乡村治理中的行政干预,让企业化的治理机制真正发挥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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