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未清算债务应由股东还
【案情】
夏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夏某出资1020万元,乔某出资980万元,耿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夏天公司欠白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夏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6年11月,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8月,白云公司申请法院对夏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夏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其财产情况,强制清算程序被迫终结。
白云公司起诉认为,夏某、乔某、耿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耿某连带清偿债务500万元。
被告夏某辩称,夏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公司没有意识到清算问题,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乔某的丈夫,夏某不掌握公司财产和账册,没有清算责任。
被告乔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
被告耿某辩称,自己仅担任夏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一职,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清算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对股东的清算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对夏某辩称未意识到清算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夏某是否实际掌握公司财产、账册等清算依据、是否能够联系到实际控制人,均属公司内部管理及责任分担事宜,无法构成对所负清算义务的免除理由,亦无法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对夏某称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抗辩理由,法院亦未采信。
《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夏某、乔某作为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应对夏天公司所负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白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耿某虽系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对该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对白云公司要求耿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分析】
如今,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算,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然而,面对债权人举起的法律武器,股东终将对上述不作为的行为付出代价。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所负义务不仅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还包括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因此,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当了解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保证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1、关于组织清算的时间。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情形之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以下五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被人民法院判令解散。
3、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夏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夏某出资1020万元,乔某出资980万元,耿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夏天公司欠白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夏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6年11月,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8月,白云公司申请法院对夏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夏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其财产情况,强制清算程序被迫终结。
白云公司起诉认为,夏某、乔某、耿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耿某连带清偿债务500万元。
被告夏某辩称,夏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公司没有意识到清算问题,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乔某的丈夫,夏某不掌握公司财产和账册,没有清算责任。
被告乔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
被告耿某辩称,自己仅担任夏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一职,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清算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对股东的清算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对夏某辩称未意识到清算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夏某是否实际掌握公司财产、账册等清算依据、是否能够联系到实际控制人,均属公司内部管理及责任分担事宜,无法构成对所负清算义务的免除理由,亦无法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对夏某称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抗辩理由,法院亦未采信。
《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夏某、乔某作为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应对夏天公司所负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白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耿某虽系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对该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对白云公司要求耿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分析】
如今,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算,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然而,面对债权人举起的法律武器,股东终将对上述不作为的行为付出代价。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所负义务不仅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还包括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因此,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当了解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保证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1、关于组织清算的时间。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情形之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以下五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被人民法院判令解散。
3、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发送好友:http://finance.sixwl.com/shishiyaowen/157656.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
上一篇:存款大搬家倒逼利率市场化
下一篇:应对新兴市场撤资潮 中国需防范热钱涌入
·上半年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15%左右,符合预期2014.07.17
·进军智能电网,内外并举跨越发展2014.07.17
·小盘精灵,涨涨涨(2014.7.17)第二期2014.07.17
·短线接力赛,谁会涨停板(2014.7.17)第二期2014.07.17
·小盘精灵,涨涨涨(2014.7.17)第一期2014.07.17
·短线接力赛,谁会涨停板(2014.7.17)第一期201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