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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公共财政利益

发布时间:2014-1-28 16:15: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浏览: 【字体:

——重庆市万州财政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获得优先受偿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供稿

  中国财经报 2014-01-27 19:42:49

  一般来说,财政债务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能实现债权是一件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依法维护公共财政利益,让财政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获得优先受偿。

  案件由来

  2012年5月,重庆市财政局收到该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参加重庆市万州区第二木材公司破产清算的传票后,及时向法院提供了主张债权的证据和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第二木材公司是1958年成立的国营企业,有职工85人。2001年三峡移民搬迁,搬迁企业占地11亩,欠银行贷款2100万元,欠其他企业的货款和费用200万元,欠财政借款5万元。企业安置职工安置费200万元,企业处置资产获210万元收益。

  财政借款形成

  1995年1月,重庆市万州区第二木材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借企业生产资金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企业用自有房屋抵押担保归还,企业将抵押房屋的产权证书交财政局保管,以表示抵押,抵押行为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房屋抵押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因企业经营不景气,该借款一直未归还。

  依法维权

  财政局接到法院的破产清算通知后,准备好借款的合同,研究抵押担保的规定,主张权利。

  破产清算要维护公共财政的权利,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与破产企业、银行债权人、企业债权人据理力争,主张的请求还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难度特别大。为此,财政局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采取两点措施:事实准备。及时快捷将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法律准备。本案主要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破产法。

  本案的焦点是财政借款是否享有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财政借款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借款行为,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应当适用民事法律,争议不大。财政借款有房屋抵押担保,但该房屋抵押担保没有房屋产权机关的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该财政借款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的房屋没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管部门登记,抵押无效。财政借款不能享有抵押担保优先受偿的权利,财政借款只能享有普通的债权权利,如果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无法实现财政借款的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必须抓住借款时间是1995年1月这个关键,抓住了时间差异,才能在适用法律上提出有利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制定和生效时间均在财政借款之后,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畴。财政部门虽然是行政机关,但此时是借款的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约定应当合法有效,借款人用房屋抵押的行为是意思自治,主张优先受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财政借款享有担保权,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其他破产财产清算的影响。抵押房屋偿还财政借款能够满足,优先权不能变为普通权。在破产清算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有理有利的陈述财政观点,其他债权人认为财政部门意见合法,不持异议;法院认为财政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办理此案的体会

  财政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实现优先受偿,一是有建立公共财政、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有依法参加诉讼,维护公共财政的意识,并将这些意识落实到保护财政借款的具体行动。二是理清案件全过程,把握抵押担保借款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重点;把握借款人用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担保的基本事实;把握借款时间点。三是认真研究担保法和企业破产清算法的规定,担保法生效时间在借款发生后,房屋抵押担保不适用登记要式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担保法不适合作为本案法律依据。破产法将优先受偿的财产作了特别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利实现后剩余的财产才能转为普通破产财产,该抵押担保房屋的价值能够满足归还借款,财政债权在此次破产清算中能够得到完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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