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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最高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14-1-28 6:28:00 来源:北京商报 浏览: 【字体:

  北京劳动合同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子君)《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昨日公布。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还要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5000元的罚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主任林燕玲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每人1000-50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不签合同的多发生在中小企业,而且这种情况比例并不低,原因在于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要承担很大的用工风险,比如一旦员工生病或发生工伤,都需要企业负责。”林燕玲说,企业需要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缴纳各种保险,这相当于工资比例的30%-40%,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个较大的负担。

  然而,在个别情况下,并非企业不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员工自己不想签。“在我国南方一些制造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工人自由流动率在30%以上,没有合同在身,员工离职更加方便。”林燕玲表示,通过调研同时发现,有些农民工只在乎到手的工资有多少,而不关心自己各类社保是否足额缴纳,这导致了企业和员工双方都约定了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这类情况需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监管,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送审稿》明确了试用期起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期限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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