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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初审委员建议扩大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3-12-26 11:07: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初审稿”)。对于过往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有不少委员、代表建议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是调解官民关系的,但是这部法律颁布以来所发挥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极其有限,现在是‘信访不信法’。”辜胜阻委员表示。

    他介绍,现在每年全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约有10万多件,相对法院所有1200多万的案件只占1%左右。由于行政司法救济渠道不够,导致大量的行政纠纷就走向信访。

    以2011年为例,当年全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达到了创记录的72.85%,分别是刑事和民事上诉率的6倍和2.4倍。行政案件的申诉率高达8.5%,是刑事案件的6倍和民事案件的6.3倍。“而人口只有8000万的德国,每年行政诉讼法案件是20万-30万件。”辜胜阻称。

    本次行诉讼法修改,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扩大受案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强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之间的平衡。”

    初审稿第二章“受案范围”的第十二条中,明确罗列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十项具体条款,将“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纳入受案范围。

    对此,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还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受案是不是仅仅确定在关于物权和财产权方面的范围?社会很多方面希望受理范围有所扩大,不仅限于财产权、物权,还应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益等等。”吴恒委员表示。

    以《义务教育法》为例,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我们看到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山区、农村的,教师的工资水平比较低。按照规定,教师对基层政府的不作为、不依法行政,应具有诉讼的权利。”吴恒表示。

    在他看来,如果公民有证据表明政府没有实施这些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的缺失又直接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就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目前初审稿第二章“受案范围”是采取列举加排除的规定,列举本来就是有限的,再加上排除,使得受案的范围很窄。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概括加排除的方式予以规定,我们建议法律修改时予以参考。”辜胜阻表示。在他看来,比如对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应当明确规定,只要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被列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民告官制度走得并不顺畅,立案总数偏少,胜诉率偏低,胜诉之后执行不了等诸多问题,使得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朱良玉表示,要想提振民众对行政诉讼的信心,“亟待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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