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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国企外派监事

发布时间:2013-12-19 14:43:00 来源:董事会 浏览: 【字体:

  地方国企监事会外派制度改革中最关键的,理应是激活外派监事。需要使用专业胜任、有监督经验的人员,并赋予对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权及任免建议权,且一定必须要求是公务员

  毫无疑问,目前来看,央企的外派监事会、省属企业的外派监事会,都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有效性将是长期的任务,这是业内相对普遍的共识。一个可以管窥的例子是,近年来审计署多次曝光了央企的很多财务会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外派监事会干什么去了?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外派监事会特别是地方国企外派监事会的改革,急需完善制度设计。

  最基础的,自然是完善法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发布,“暂行”至今,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监事会工作的需要,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监事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应该尽快对此条例进行修改,加大对监事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可以结合属地监管实际,推出监事会工作操作指南。其中,随着企业经济转型,大批资产并购重组,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模式上应该从财务监督转向经营监督,尤其转向企业全面监督,这是央企、地方国企包括江苏省属国企监事会的普遍挑战。此外,在机制上,地方国企层面,可以让国资委机关处室牵头,以外派监事会为核心,健全同企业纪委,同级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等的协同监督机制,以整合和加强监督力量。

  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地方国企监事会而言,关键的“一”是外派监事。一切制度设计需以人为本来考虑。地方国企监事会制度改革中最关键的,理应是激活外派监事。这涉及监事会人员配置、素质提升及考核激励等多方面。

  监事会的人员配置方面,需要使用专业胜任、有监督经验的人员,并赋予对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权及任免建议权,且一定必须要求是公务员。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为副部级,一大用意就是为了加强权威性;在省属国企层面,不少监事会主席级别为副厅级,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监督权威性不够的问题。相应的,央企外派监事会主席对央企主要负责人任免有建议权,如监事会主席有权对华润集团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行使建议权,在央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中,有15分的权重(满分为120分)。这种重大职权是地方国企监事会主席普遍缺乏的,可以考虑赋予。

  专业性同样重要,权威性再高,如果缺乏专业性,也会沦为“花瓶”。目前在一些地方,外派监事会成为安置包括临近退休的人士、转业干部及非专业人员等的场所,缺乏懂财务、审计、经营、产业、法律及战略的专业人员。原本,财务监督检查是监事会工作的核心,而随着从财务监督转向企业全面监督,外派监事需极大地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全面了解产业、企业经营和企业管理等,此方面任免监事时需作重要考量。

  此外,还应该适量增加监事的人数。目前,从央企到地方国企,大部分是一个监事会对应数家企业的一对多的监督模式,人员力量相对单薄,监事会的工作难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立体监督。重庆市国资委已实行监事会主席常驻制,实现了一家公司一个外派监事会。当然,这意味着监督成本的增加,如何平衡成本和监督效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

  在此基础上,完善监事的考核激励机制非常重要,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是保障外派监事活力的关键。比如,目前对专职监事的考核主要依据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不能准确地衡量其工作成果。需要根据监事会工作及外派企业的特点,建立能够满足对专职监事履职业绩有效考核的机制。考核激励机制不到位,成为当前外派监事会发展中较为普遍的瓶颈,而这极大损害了监事的履职积极性,甚至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监事履职积极性的增强,更加有利于“有作为才有地位,有能力才有位置,有效果才有权威”的认识的确立,从而更好地促进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500强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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