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时事要闻 >> 浏览文章

金融租赁业降门槛向民资开放

发布时间:2013-12-17 9:07:00 来源:北京商报 浏览: 【字体:

  发起人限制取消 投融资活动松绑

  北京商报讯(记者 况玉清)尽管起步较晚,但金融租赁业向民资开放却走在了银行业的前头。银监会昨日对外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大幅降低了对发起人的限制,同时也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进行了松绑,降门槛、松绑之后金融租赁业将不再对民营资本设限。

  意见稿较现行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股东不再设限,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且不再对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做出任何限制。而银监会现行的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占比必须在50%以上,而且必须是大型商业银行、大型租赁公司或主营业务从事适合租赁相关的制造业大企业。

  这意味着,发起人限制降低之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业的障碍扫清,原本只能由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三类机构准入的金融租赁业,今后将放宽至五类机构。不过,为了控制行业准入放宽之后的风险,银监会仍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金融租赁主要包括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尽管相比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行业,金融租赁业在我国整体金融版图中占比较小,但却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3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已达到20家(其中银行系租赁公司10家),资产总额达到8443.38亿元,较2008年初的不足300亿元呈井喷式增长,短短四年间暴增28倍,成为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金融租赁业对民资开放是整个金融业对民资开放的重要一环,目前银行业对民资开放仍在推进中,预计明年上半年将会有实质进展。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引入和投向进行了松绑。资金投向方面,意见稿首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发行金融债;资金引入方面,意见稿将金融租赁公司接受非银行股东存款最低期限降低至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明年1月16日。


发送好友:http://finance.sixwl.com/shishiyaowen/147902.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