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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煤改电”看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13-11-26 14:40:00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浏览: 【字体:

  惠民工程实施没有与制度建设同步

  具体表现为缺乏制度建设,使得政策执行工作处处被动。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多次下达过要求,在一些重大工程选址施工之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使是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据笔者了解,因为项目评估、评价费时费力费钱,时间紧迫导致基层来不及等就开始动工。

  由于该项政策出台前,缺乏公众参与,居民对政策不了解;同时政策制定部门对居民实际情况也不清楚,因而政策执行部门(街道办、居委会以及其他施工方)执行方式的临时性、应对性就暴露无遗。

  “煤改电”工程并不是今年才有。早在2002年,北京市就发布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政府对“煤改电”采暖户实行低谷电价优惠,给予居民取暖费用补贴,但当时由于其他相关的补贴政策没有跟上,实际上使得“煤改电”居民的生活负担加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采暖方式的推广使用。

  据2003年第12期《北京物价》所刊的研究表明,在最初进行试点的150户平房居民中,真正采用电取暖的不到15户,采用电取暖比例低于10%。

  尽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幅度提升各项补贴,经过11年的推广,采用电采暖的居民大比例提升,降低了燃煤数量,但是,除了动用经济措施之外,在完善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等制度建设、制度调整、制度供给方面仍存在极大的提升空间。

  比如房屋产权归属与房屋使用面积大小、与配置电采暖器大小直接相关。居委会进行入户统计的社区工作人员不是房产专业相关人士,要求其准确地判断房产权属以及统计房屋面积大小,难度太大。

  “煤改电”工程涉及部分公房,根据基本法理,房管局是代理政府管理公房的主管部门,房管局对公房房产权属以及房屋面积大小等事实最清楚,所以这项工作如果由房管所来进行统计,或许会做得更有效。至少,房管所和居委会应该相互配合,这样会使得入户摸底、登记更加简单、方便。

  但是,据笔者了解,整个政策实施过程中,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只出席了几次协调会。公房管理者的缺位使得很多与公房产权相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也增加了政策实行的难度。

  再如,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朝令夕改,使得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没有稳定预期,感觉很受“折腾”。

  “煤改电”过程中,社区居民接到居委会通知,来到居委会填报审批表,居委会在逐步核实房产证、户口本等信息之后,进行登记。工作人员会告诉居民,去指定地点凭审批表选购电采暖器。

  可是,当工作进行了一星期之后,街道办事处临时又通知居委会,说居民此前拿到的审批表,需要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之后,才能去买电采暖器。于是,社区工作人员又电话挨个通知居民将开出的审批表拿回居委会,统一交街道办事处盖章。

  这种政策执行中的临时变更行为,不仅增加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时间成本,同时也让政府获得了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差评”,用居民的话说是“拖泥带水”。

  尽管这些琐碎的小事只是小矛盾,不是对抗性冲突,也根本不会构成对社会稳定的威胁,但是,政府投资一项惠民工程,由于实施中的程序瑕疵而收获负面影响,的确值得反思。

  政府法治建设可从惠民工程开始

  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笔者认为,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可以从惠民工程开始着手。因为惠民工程是增量改革,改革中没有人利益受损,实行起来阻力会很小,因而可以让其成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抓手。

  譬如,在进行“煤改电”施工之前,如果先期在受影响社区进行充分研讨,制定详细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并将规则完全充分公开,不仅有利于宣传惠民政策,而且还能培养和训导居民的法律意识,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首先,在工程动工之前,应该先期组织各个相关部门集中进行研究、讨论,凡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一定要做到透明、公开、公正;涉及到可能影响居民人身安全的项目,在施工之前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譬如,安装高压变电器是煤改电工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居民可能担心变电器产生的辐射而抵制在其住宅附近安装变电器,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召开会议,听取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等关于选址的意见,再确定方案。

  如果不进行前期调研,当居民去施工现场抗议时,再让居委会领导去现场调解、维稳——这种事后救火模式总是让社区工作人员、工程负责人心力交瘁,更重要的是,受影响居民在切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其抵抗行为会使得政府维稳成本剧增,强力维稳又会使法治遭严重侵蚀。

  其次,对社区工作人员应该进行培训,增强整体素质,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在现今的政治体制下,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其实都是受政府委托的代理人,其一言一行都与政府评价直接相关。居民对工作人员的不满可能会转化成对国家、政府的不满,因而可能给社会增添不和谐因素。

  由此,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协调、处置社会纠纷和冲突的能力和方法,特别强调工作人员不应该卷入纠纷,使国家和政府形象受损,而要做中立的第三方按照法治规则协调、处理纠纷和冲突。

  最后,政府是社会的表率,社会的法治化有赖于政府法治行为的引导与推进。

  社区煤改电工程,是对社会资源进行的二次分配,其关注的应该是公平问题。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政府要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带动全社会民众讲理、讲法、讲公正、讲民主,逐步培植起建设法治社会的环境。

  总之,政府惠民工程的实施,应该办成既能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又能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并普及居民相关法治精神的惠民项目。

  (作者系北京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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