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营改增”双扩围 需更深层次财税改革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涛
“营改增”试点的大范围推开,已经远远超出税制改革本身的范畴,事关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关系的财政体制迫切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安排。
见习记者 张文晖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截至目前,“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已过百日。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公布全国“营改增”试点情况显示,今年1-9月全国“营改增”试点累计入库增值税871.06亿元,累计带来增值税减税836.06亿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随着 “营改增”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的扩展,需要从全国层面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同时还应尽快在更深层次上推进财税体制的改革。
“营改增”试点成效明显
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9省市分批启动试点以来,纳入 “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6个现代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从2013年8月1日起,上述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从部分地区扩展到了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截至8月底,全国试点纳税人已有222.3万户,其中,新扩大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比例超过了34%,达76.3万户。最新数据显示,“营改增”全国试点的首个申报期,共减税130.1亿元。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营改增’试点的减税效应,对于释放服务业发展潜力、稳增长和促就业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刘涛表示。从2013年前三季度看,我国服务业增长速度实现了近年来难得的“双超越”,不仅超过了GDP增速0.7个百分点,同时还超过了第二产业增速0.6个百分点。
此外,以最先开展试点的上海市为例,据测算,“营改增”因素拉动去年全市GDP增长0.6个百分点,新增就业约14万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突破60%。今年前三季度,在文化创意、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等行业带动下,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1%,快于第二产业3.4个百分点,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3%。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上升到61.6%。
多方问题待解决
刘涛认为,推进“营改增”试点双扩围应着力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偏窄,且多档税率并存。即使2009年实现“增值税转型”后,进入抵扣链条的固定资产仍仅限于机器设备等可移动固定资产。鉴于服务业发展中人员工资、房租、物业费等占比较大,但却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导致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上升。一些企业甚至采取拆分企业的方式,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办法从而减轻税负,这种逆向激励现象不利于服务业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此外,随着未来更多行业纳入试点,为平衡制造业和服务业税负所新设的服务业增值税率,会导致多档税率并存,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第二,试点行业由于增值税税目认定的差异,易造成税负不公。目前,各地针对部分服务行业的营业税征管标准并不一致,导致因“营改增”税目认定差异而出现企业“同业不同税”的现象。例如,注册为货代企业的快递公司,按照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进行试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注册为运输企业的快递公司则是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试点,税改后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前者。
第三,为避免少数纳税人税负上升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不具有可持续性。为使“营改增”顺利推进,先行试点地区大多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然而,长期采用过渡期的税收返还措施,将大大增加税务机关的核实成本,甚至还会导致纳税人之间新的税负不公。“营改增”双扩围后,由于试点范围扩大,这种过渡性措施将面临更多的问题。
第四,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迫切性增大。由于营业税、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享比例以及征管方式不同,“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扩围后,地方政府将失去一个重要的主体税种。虽然短期可采取“营改增”后收入归属不变的措施,但毕竟不是规范的安排,从长远看也难以持续。同时,“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国税部门承担,这就意味着地税部门的多数业务要进行转移。“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的大范围推开,已经远远超出税制改革本身的范畴,事关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关系的财政体制迫切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安排。”刘涛说。
“统筹设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刘涛认为,当前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双扩围,应采取“统筹设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思路,妥善处理好结构性减税与财政增收压力的关系、“放水养鱼”与规范监管的关系、过渡性政策与长远制度设计的关系。为此,他建议,第一,把握好“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围的节奏和次序。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收入状况、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稳妥推进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在选择新扩围行业时,优先将生产性服务业纳入试点。
第二,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的试点措施。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对税法中涉及服务业的税目分类进行细化界定。
第三,对增值税制度进行全方位再造。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将现行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逐步实现增值税彻底转型,绝大多数不可移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应得到抵扣,建立真正的消费型增值税制。
第四,加紧研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方案,对中央与地方间的事权进行重新界定。加大几个大税种的地方分成比例,逐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赋予地方政府更加稳定的预期和激励作用,避免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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