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获政策支持
本报讯 日前,银监会公布了新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也明确向民间资本倾斜。
为了引导民间资本,此次《办法》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夏 青)
为了引导民间资本,此次《办法》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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