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专家表示,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倒逼取消借贷利率“红线”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历时一年多,经过数次讨论,两次进京汇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经易稿终于完成立法。记者从温州金融办获悉,《条例》在11月22日顺利通过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条例》的原始课题于去年立项以来,已经有一年多时间,初稿于去年10月底完成,今年3月份《条例》的“48%上限利率”曾引起广泛讨论。随后今年4月份、6月份浙江省相关领导带队两次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紧接着在今年下半年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取消了“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的相关条款。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金融改革进度以及指导思想,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已经不适宜再设定限制性借贷利率上限。因此,《条例》取消了相关条款。”
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最终版本的《条例》体现了对于民间融资的鼓励与服务。
作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领域的重大创新成果,《条例》首次对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法律规定,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定向集合资金方式融通资金的行为进行制度突破和设计。
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及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律规制的重点不再是简单地保障交易秩序和减少违约风险,而是防控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公共风险。
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其他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岳彩申建议,考虑到民间借贷利率差别较大,高利贷现象比较突出,可与民间借贷的类型结合,建立激励性的差别化利率规制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性规制工具。
“在民间借贷特殊信息约束条件下,激励性法律规制具备更加有效的治理功能,优化激励性法律规制成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岳彩申表示,激励性法律规制具有三大优势,一是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规制度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三是能够提高民间借贷规制的正当性,为规制有效运行提供伦理基础。
专家表示,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倒逼取消借贷利率“红线”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历时一年多,经过数次讨论,两次进京汇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经易稿终于完成立法。记者从温州金融办获悉,《条例》在11月22日顺利通过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条例》的原始课题于去年立项以来,已经有一年多时间,初稿于去年10月底完成,今年3月份《条例》的“48%上限利率”曾引起广泛讨论。随后今年4月份、6月份浙江省相关领导带队两次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紧接着在今年下半年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取消了“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的相关条款。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金融改革进度以及指导思想,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已经不适宜再设定限制性借贷利率上限。因此,《条例》取消了相关条款。”
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最终版本的《条例》体现了对于民间融资的鼓励与服务。
作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领域的重大创新成果,《条例》首次对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法律规定,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定向集合资金方式融通资金的行为进行制度突破和设计。
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及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律规制的重点不再是简单地保障交易秩序和减少违约风险,而是防控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公共风险。
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其他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岳彩申建议,考虑到民间借贷利率差别较大,高利贷现象比较突出,可与民间借贷的类型结合,建立激励性的差别化利率规制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性规制工具。
“在民间借贷特殊信息约束条件下,激励性法律规制具备更加有效的治理功能,优化激励性法律规制成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岳彩申表示,激励性法律规制具有三大优势,一是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规制度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三是能够提高民间借贷规制的正当性,为规制有效运行提供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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