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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间融资“阳光条例”温州选择约束什么?

发布时间:2013-11-23 11:11: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国内第一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条例有多项首创性突破。包括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较为弹性的规定;禁止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规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等。

  四大首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共七章50条,涉及总则、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试用范围限定在温州辖区内。

  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

  而在现实中,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后,借款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已成民间借贷市场的潜规则。而且,据记者了解,这条规则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区域内比较普遍。

  《条例》同时增强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开全国先河。对“大额”的边界,也做出相对清晰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这些监管规定,被解读为是为防止此前温州民间金融领域密集性发生的“跑路”事件。

  在《条例》中,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这两大企业融资方式,首次被以立法形式确立。《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

  为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条例》明文禁止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并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手续的,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的等,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平衡之道

  《条例》历经两年酝酿,各界寄予了比较大的希望。尤其是浙江和温州两级政府,将其作为温州金改的重要一环去试验和突破。

  “全国的民间融资立法要5年时间,但是温州等不起。”《条例》草案的参与推手之一、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通过的条例和原始的法案一脉相承。比如当时他就建议在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可放开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可能会对利率问题制定新的规定,《条例》最后对利率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由此,最终获通过的条例的放开幅度比初始的设计更具弹性。比如民间借贷利率,原《条例》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但表决稿已将条款取消,并规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温州知名经济学者马津龙认为,以往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条例》的出台,使民间融资有了单独的体系性法典。

  不过,温州民间舆论并非对条例中的所有条款都持积极评价。多名受访的当地律政、工商界人士认为,法案的一些条款过多地限制了民间融资的自由度,实际的操作效果成疑。

  “比如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融资额度和人数在限定的数额内要报备,企业财务本来就具备一定的隐秘性,谁也不想自己什么时候借了多少钱都一一登记在案,让人家尽收眼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温州制造业领域的企业主对记者表示,“至少我自己要是借钱的话,我是不会去报备的。”(编辑衣鹏张凡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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