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一)初步建设阶段(2003-2006年)
2002年,国务院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行业的主管部门;2003年成立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2004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升级改造;2005年数据库在津、沪、闽、浙四个省市试点运行;2006年数据库在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网运行。
(二)加快建设阶段(2007-2010年)
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国加快征信建设。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0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正式上线;2008年12月,征信中心启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建设,次年7月该系统正式运行;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建成运行。
(三)全面深化阶段(2011年至今)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正处在从信贷征信向社会征信方向扩展、从服务于金融机构向服务于政府和全社会转变的新时期。2011年5月,个人身份信息库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同一自然人的不同数据源信息整合;6月企业信用报告接口查询项目上线,实现了报告自动化查询。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通过扩大数据服务范围、改进支付工具、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等,深化企业征信建设。
二、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与信用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行业法律法规的支撑不足,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做征信,职责、利益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建设面临协调难的困境。二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需进一步提升。目前,国家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联合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归集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但多年来,一直存在着采集难、共享难的问题,企业信用信息(非金融领域的)覆盖度并不全且更新较慢。三是行业规模较小,机构不大不强,产品创新不足。我国征信行业整体规模非常小,营业收入、业务水平较低。上规模的征信企业只有大公、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等少数几家,无法与世界著名信用服务机构相提并论。征信产品还停留在基础性的信用报告水平,增值产品不够丰富,缺乏跨部门、跨领域的实用性,条块分割的局面比较突出。四是缺少稳定的、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缺少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的专业征信人才,而具备征信业务知识和管理、财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匮乏。由于征信行业处于初步阶段,收入较金融等其他行业差距较大,导致从业队伍的稳定性不高,人员流动频繁。
三、国外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发展经验
综合来看,欧美国家的市场需求自发地孕育了企业征信体系,政府在体系形成过程中仅是加强管理和引导,制定一系列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基本权益的法律规范。而在东亚国家的混合模式中,企业征信体系由政府干预而迅速建立,运作中也受到政府适宜的行政管控,体系在政府和企业的协力中成长发展。
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模式。美国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了征信体系,形成了邓白氏、益百利等大型私营征信机构。欧洲中小企业征信多由商业征信局进行,如益百利就是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的主要征信机构。
东亚国家的混合模式。 1990年日本政府建立了信用风险数据库(CRD)。 2001年CRD协会成立,成员为信用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由日本经济产业省和中小企业管理局进行指导,系统建设采取“半公半私”模式,政府投资、市场化运营。韩国信用保证基金(KCGF)是全国性信用保证机构,直属政府,同时充当征信机构,通过建设韩国企业数据库,逐步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查询、信用评级等服务。马来西亚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先进,世行2012报告显示信贷可获得性全球第一。除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数据库以外,下属的马来信用担保公司与邓白氏集团、马来银行协会合作,建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征信局,提供综合、可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和评级,增强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资金的能力,加速其成长发展。
四、相关建议
一是加快征信立法。目前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刚刚施行。除此之外,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还需要诸如《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制度保障,亟待加紧立法,保障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完善有效的组织推进机制。 2007年4月,国办下发“国办函〔2007〕43号”,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11月,“国函〔2008〕101号”确定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人民银行。 2012年7月,“国函〔2012〕88号”调整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目前,亟须出台联席会议工作细则,完善固定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合力,全力推进企业征信。
三是加强征信机构建设。建设有分工、有竞争且运行高效的社会征信体系,就必须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增值服务等环节,建立一批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又能发挥规模效益的征信机构。要从我国目前征信需求入手,构建各具特色、平等竞争的征信机构发展格局,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机构发展模式。
四是深入有效地开展全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议完善评价体系,从企业资质信用、法人信用、纳税信用、信贷信用、合同履约信用、产品(商品)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员工信用等方面入手,打造信用基础;信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提高公信力;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应积极采用。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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