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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也要 穿越“历史三峡”

发布时间:2013-11-20 14:02: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最近三中全会《决议》对中国改革大局做了全景式的规划部署。其中,对司法改革提出的一系列新建议,既有新意又深孚民望,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这些改革设想若能落实,将迈出法治中国的一大步。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司法体制滞后于发展经济、缓和社会矛盾、实现良治的需要,未能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障。一个原因是,过去十几年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充满了曲折反复,传统的“人治”或者政治、意识形态挂帅的思维会不定期地重现,扰乱前进方向与路径,令司法改革常常名进实退,收效甚微。

    2008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标志着司法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但五年来,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类似,法院、公安等体系内部的增量改革较易于推进,但因制度安排造成的顽疾,跨领域改革则知易行难。因为推进司法改革的关键阻碍往往存在于外部,受制于政府体制、财政制度、央地关系、行政导向思维等复杂因素。

    在三中全会前夕,“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了法院内外人士的一致强调,其背景正是独立审判日益受到干预和侵犯。现在司法部门的财政是以同级行政部门拨款为主,这正是问题的源头之一。改变这一现状,实行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可以从财政上斩断地方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的凭依,脱离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干涉,有利于逐步提高司法独立性。

    不过,不应把司法独立片面理解为法院不受干预,其意涵还应包括,由最了解案情的审案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审理,对事实和证据做出评判,并对结果负责,不受法院内部的长官意志和上级指示影响,也就是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院内部若形成森严等级,压制个性,将会导致“未审先判”,庭审沦为过场,或只服从于审委会的意见。为此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司法自身规律的法官考核与奖惩机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不要千方百计把责任往具体司法人员头上推。当然提升法官素质也是这一切的重要前提,但对法官薪酬、升迁、荣誉机制有了激励性安排,法官素质才会逐渐提升。

    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问题,也反映在近些年日益明显的另一个怪状上,即法院在上级要求下盲目追求“结案率”。效率导向的行政化管理和评价机制,破坏了司法所应秉持的公正至上的价值观,以及对待案件的审慎性。对检察、公安机关的业绩考评也导致公检法“官官相护”,错案不纠。作为一个非常专业化而又要强调植根于人性、天理的政府部门,司法亟须摆脱这种机械化管理束缚。同时在外部,应更加强调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尊重律师角色,禁止打压律师,构建一种更具平衡性、对抗性的诉讼结构。

    当前中国司法改革航船也驶到了“历史的三峡”,到达最为艰难的关口,前方暗礁险滩遍布,但驶过之后,也可能别有一方开阔天地。司法改革若见成效,将为理顺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释放出巨大的溢出效应。(编辑 衣鹏 张凡 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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