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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要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发布时间:2013-10-25 15:48: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上海自贸区获批后,金融改革的话题屡被提及。这其中,利率市场化将是新一轮市场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其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有学者言,长期将利率水平定在远低于均衡水平的结果必然推动投资膨胀、资产泡沫。

  我国从1996年起就开始利率市场化,经过16年发展,2012年利率市场化可谓破冰之旅,存款利率上限以及贷款利率下限终于被突破。但“破冰”之后,各界更加期待实现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徽商银行日前就把存款利率全面上浮了10%,有关贷款利率管制放开的呼声再起。

  如何有步骤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金融体系内的配套措施改革?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

  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中国经济时报:2012年我国进一步放开了存款利率下浮比例,不同类型银行的存款定价出现分化,但整体较为平稳。从期限来看,短期存款对利率上浮区间的放开比较敏感,长期存款定价较为稳定。近十年来,我国的银行存款利率大部分时间低于通货膨胀(CPI),储户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害。今后如何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达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陈道富:当前,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关键是要做好三件事:其一,使利率市场化真正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竞争是使价格信号发挥作用的关键,既要保证银行业内部合理竞争,又要引入替代品竞争,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其二,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体系。其三,合理安排制度变革的顺序和力度,管理好转型过程中的风险。

  具体而言,我国可以考虑按照以下步骤推进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下限完全放开;存款上浮比例提高到20%至30%,为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资金市场的价格波动提供启动条件;推动银行融资方和资产方与市场的融合,发展CD、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为商业银行转型提供市场条件,提高利率市场的传导效率;发展多层次的资金市场,尤其是完善国债一级和二级市场,构建基准利率体系,并培育价格型货币调控工具,控制货币调控风险。

  再一步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银行、金融市场等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特别是银行理财市场、集合证券投资市场的监管,以控制无序竞争;存款利率放开,存贷款利率市场完全市场化;允许部分违约事件发生,构建风险利率定价体系;资金市场的准入限制放开,加大市场化深度和广度;最后实现汇率自由浮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当然,利率市场化仅仅只是实现金融资源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优化配置,要达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还需要经济体系的完全市场化,包括其他要素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化,地方融资平台的约束硬化,政府管制、管理的市场化等。让实体经济向金融体系发出正确的风险收益信号,是保证利率市场化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金融破产法修订

  中国经济时报: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制约了汇率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化步伐,进而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成本在国内外的分布。2005年以来的大部分宏观调控,都不得不通过国内部门的经济调整,以对冲国际市场对我国流动性的冲击。你认为中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什么?

  陈道富:利率市场化,是指不同领域的资金价格由市场微观主体根据供求自主决定。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金融资源配置,从政府主导和数量配给,转向以市场主导和价格为主。利率市场化主要是推动金融自由化的突破口,更是金融制度完善和转型过程。这意味着融资结构从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意味着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

  利率的市场化,本质上是要在资金市场引入适度竞争,既要合理竞争,但又要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和寡头垄断。良性竞争格局除了利率形成机制、准入和退出机制外,保证微观主体的适宜性,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但以下四种情况可能导致微观主体的权责利不完全对应。

  第一种情况是微观主体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政府对金融机构施加了非盈利性的目标,管理部门对其行为存在行政干预,为金融机构设计操作性的风险管理指标和框架等。金融机构不具有独立行为主体应有的权力,也将不对最终结果负所有责任,这将导致存在非市场化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政府的隐性担保,这既使得金融机构具有过度扩张的倾向,也使得国有金融机构有向国有企业贷款的倾向。当然,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不对社会稳定负有一定的责任,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在服务民营经济、承担市场风险方面又过度谨慎。

  第三种情况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微观主体,具有过度冒险的倾向。为此,需要较为顺畅的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以及时清理这类与审慎金融机构有不同激励约束机制的金融机构。

  第四种情况是法律关系不明晰,缺乏透明度的实体。如现在的银行理财市场。不同市场主体,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或者由于法律关系不清晰,对资金池的风险收益判断出现较大偏差,影响市场的合理供求关系。

  在政策上,既可以使得所有市场主体都具有预算硬约束 (并不要求是非国有),改变其风险收益特征,也可以通过市场分割的方法,让不同运行机制的主体在相互分割的不同市场进行竞争。当前环境下,首先,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降低国家的隐性担保(地方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和银行体系)。构建合适的金融和社会安全网,清晰界定各方职责边界。其次,加快金融破产法的修订。对“大而不能倒”和一般性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对不同形式的市场退出进行明确规范。再次,加快资产证券化和银行CD等负债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区分投资合适性、市场透明度和审慎性等监管,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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