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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改革明确5个突破口

发布时间:2013-10-24 10:26:00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 【字体:

  鼓励工业用地进入市场,减持集体股向股民和原村民发售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昨天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至此,长时间受到社会关注的股份公司改革,明确了包括股权改革在内的5个突破口。

  股份合作公司是我市推进原农村社区创新发展的制度安排。20多年来,股份合作公司在加快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集体经济转型、改善民生福利、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特殊贡献。为适应我市高速城市化、现代化以及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提出,以转型发展、规范监管、职能分离、扶持减负、股权改革为突破口,积极试点,分步推进,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区要成立相应试点改革领导机构,在2013年内选择3至5家股份合作公司,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鼓励工业用地入市

  《指导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公司要适应深度城市化的新要求,在转型发展中,除了提升物业经济整体水平、实施多元化经营发展战略外,《指导意见》谈到了房屋产权和土地的问题。

  《指导意见》认为,要依法依规明晰土地房屋产权。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步分类明晰原农村土地房屋产权,切实保障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和原村民的合法权益。选择社区开展试点,探索土地房屋明晰产权,以及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二次开发明晰产权的路径。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的工业用地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公司工业用地进入市场的试点工作,鼓励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将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和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工业用地,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进入市场。

  对原农村土地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认为可以探索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社区协调等多种渠道妥善处理。

  回归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在实行政企社企分开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分离股份合作公司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股份合作公司要逐步回归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在政府的部署和指导下,逐步分离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人口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维稳综治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指导意见》提出,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隶属于社区综合党委。强化社区综合党委对社区的核心领导,在必要情况下,可由社区综合党委向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股权改革进行三大探索

  股权改革的探索有三方面内容:探索适度降低集体股比例,探索股权内部合法流转,探索股权主体多元化。

  《指导意见》认为,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股份合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减持集体股。减持的集体股实行有偿配售,以募集方式向股民和原村民发售。集体股减持要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换届、吸收外来人才、保障原村民长远福利等预留空间。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股权内部流转机制,允许并鼓励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途径,实现股权在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和原村民内部合法流转。允许并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通过回购等方式增加持股比例。

  在保障股民收入和分配权益、股东代表大会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指导意见》鼓励试点探索股权主体多元化。配合城市改造和城市更新,设立项目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和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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