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放宽农信社并购重组要求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持股降至15%
本报记者 乔加伟 上海报道
10月9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对设立条件进行规范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2008年旧版《办法》相比,不再对农村合作银行的设立进行规定,而加入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近两年,银监会不再鼓励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原有的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上海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中,不再对不良贷款率以及资本充足率做具体要求,只要求“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而在旧版《办法》中,对于县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要求“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直辖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除了和旧版《办法》一样要求“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外,征求意见稿附加了一条“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按照国外经验,利率市场化以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被并购重组的可能,对并购情况下股权比例的放宽,或意在做一个铺垫。”上述银行人士认为。
对于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对条件进行了收紧。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两项条件。
且要求“单个境外银行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在村镇银行设立上,征求意见稿对股东条件小幅放开,旧版《办法》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征求意见稿则改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以及“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补充规定, 发起人作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的,“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贷款公司设立上,征求意见稿也有些变化,旧版《办法》规定“贷款公司出资人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征求意见稿则将这一要求直接去掉。
此次,与上述征求意见稿一并公开的,还有《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旧《办法》也有一些变化,例如原办法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这意味着,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门槛拟将大幅提高。
为了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外国银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再统一做8%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新《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调整内容也很大。新增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等内容。从调整内容上看,要求更加详细、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本报记者 乔加伟 上海报道
10月9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对设立条件进行规范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2008年旧版《办法》相比,不再对农村合作银行的设立进行规定,而加入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近两年,银监会不再鼓励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原有的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上海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中,不再对不良贷款率以及资本充足率做具体要求,只要求“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而在旧版《办法》中,对于县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要求“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直辖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除了和旧版《办法》一样要求“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外,征求意见稿附加了一条“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按照国外经验,利率市场化以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被并购重组的可能,对并购情况下股权比例的放宽,或意在做一个铺垫。”上述银行人士认为。
对于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对条件进行了收紧。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两项条件。
且要求“单个境外银行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在村镇银行设立上,征求意见稿对股东条件小幅放开,旧版《办法》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征求意见稿则改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以及“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补充规定, 发起人作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的,“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贷款公司设立上,征求意见稿也有些变化,旧版《办法》规定“贷款公司出资人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征求意见稿则将这一要求直接去掉。
此次,与上述征求意见稿一并公开的,还有《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旧《办法》也有一些变化,例如原办法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这意味着,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门槛拟将大幅提高。
为了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外国银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再统一做8%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新《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调整内容也很大。新增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等内容。从调整内容上看,要求更加详细、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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