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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股权转让总价仅为1元?

发布时间:2013-9-24 14:09:00 来源:晶报 浏览: 【字体:

    晶报讯(记者易少龄通讯员陈俊峰张丹扬)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光明新区国税局了解到,目前,非居民股权转让专项检查工作的第一笔补缴税款19.52万元已顺利入库。
  据介绍,深圳市某中外合资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568万元。2013年初,光明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蔡耿佳和政策法规科张兰副科长接到A公司咨询电话:“我公司拟于近期进行第二次股权变更,由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转让我司股份给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请问应如何确定此次股权转让成本。”原来A公司拟将在近期作为被转让企业,由非居民企业C公司将其拥有的A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辖区的居民企业D公司,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前需确定股权成本价,而这个股权成本价需根据2008年5月深圳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其拥有的A公司50%股权转让给C公司的价格确定。
  经查询征管系统,财务报表显示A公司开业至今,成长良好,截至2013年2月底,企业净资产已由2003年成立时的500万元增长为1.4亿余元,2011年全年实现近2600万元的利润总额。股权第一次被转让当年即2008年,实现净利润200余万元,2007年年底净资产已逾830万元,若按企业转让时点账面净资产计算价格,远远高于合同成交价格1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
  “参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如非居民股权转让行为未被确认为关联交易,且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或者低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境内被投资企业作进一步举证,核实其交易是否属于存在正当理由。按A公司2008年转让当期账面净资产计算,A公司第一次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应补缴税款19.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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