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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拟决定在自贸区内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3-9-24 5:44: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 【字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在即,为对接国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的举措,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代拟稿)的说明,决定将该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于9月26日举行,并对相关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今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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