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缺失致农民“被进城”
见习记者 张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与两院院士及有关专家座谈时特别强调:“新型城镇化要突出统筹城乡,根本前提是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这样才能使城镇化成果真正惠及农民,这根弦一定要绷紧。 ”
当前,一些地方的城镇化有演变为造城运动的趋势,大征地、大拆迁、造新城等现象越来越多。不少地方把推进城乡土地统筹作为突破口,通过大规模开展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解决小城镇建设“缺钱”、城市发展“缺地”的矛盾。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城镇化“变味”成了大拆大建和圈占土地运动,出现了农民“被上楼”、“被进城”等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据本报记者观察,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导致农民权益受到不同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即农民的产权、参与权和收益分配权这“三权”的严重缺失。
第一,农民产权不明晰。产权缺失是制约农民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农民土地的产权不明晰,导致农民的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堂而皇之地强行征地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要想维权十分困难。
据了解,目前各地在城镇化过程中违规违法占地主要有三种,以租代征、违规扩大或设立各种工业园区以及未批先用先占。无论哪一种,背后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最常见的以租代征,表面上是村组自己出租,农民自愿,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出面做工作的结果。某些地区在新建小城镇中甚至采取强征强拆、在职亲戚“连坐”的方式,强迫农民交出耕地、同意拆房,并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农民参与权不足。这也是导致农民无法争取利益的直接原因。一些在城镇化发展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农民,通常也只能无奈选择隐忍,这也真切地反映了农民在城镇化浪潮中的边缘角色。
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应当享有预征知情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和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必须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而知情权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首先应当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否则,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便会丧失其公正性。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农民的知情权被漠视,导致了农民在城镇化中的参与权被严重弱化。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李力行副教授也表示,如果这种局面不改变,不能建立起城乡共享的收益分配机制,城乡统筹可能最终变成“剃头挑子一头热”,政府、企业积极性高,而农民则不以为然。
第三,农民的收益分配主权缺失。工业化过程中农民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农产品收益,二是劳动力所得,三是通过城乡土地统筹,让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农民主动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高。
城镇化的发展不能 “变味”成房地产化。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农民进城,也不是单纯地拆迁、改建,而是对传统工业化和小农经济的彻底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让进城农民真正转变成城里人,必须减去农民身上诸多体制性束缚,赋予农民“三权”。只有真正地站在农民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才可能使农民真正成为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体力量,城镇化才能达到扩内需、发展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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