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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3-9-11 8:24: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浏览: 【字体:

  有业内专家认为,中国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节能减排时,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达到友好合作。

  上世纪70、80年代,以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工业国家,在为解决环保问题而对废弃物处理的过程中,逐步由单纯的末端治理,发展到从源头预防、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后再生循环利用,且确立了废弃物处置的顺序:尽量抑制废物产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处置。虽然过去了30年时间,但现在来看,该国的经验对中国工业的借鉴意义仍然存在。

  国外的另一个经验是“立法先行”,依法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有资料显示,各国在建设循环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比如,日本有全面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德国及欧盟区其他国家也都建有一系列相关法律,并且这些法律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之中。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循环经济的经验就是从理念转为行动,政府加强环保教育、给予政策支持、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对有潜力的公司在初期亏损时给予政府资金补贴。”郭凡礼说,“另外,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值得中国借鉴的。以美国为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由联邦和州开征的汽油税、环境收入税等。

  值得一提的是,9月4日,在南宁开幕的中国-东盟工程项目合作与发展论坛,主题便是“绿色制造与循环经济”。来自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印度、韩国、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11个国家和地区工程界、科学界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出席论坛。而其中,“让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步入国际化”的观点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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