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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保范围

发布时间:2013-9-7 6:24:00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 【字体:

  受访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应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

  ■本报记者 徐科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此举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市场可视为利好消息,期待该政策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治理来说,股权多元化也有助于股东之间利益制衡;而从充实社保基金这一战略层面考虑,国有股本身就是要造福全民,通过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有助于社保安全网的建设,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更显长远。
  通知明确,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具体来说,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通知规定,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对于前述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须按通知有关规程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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