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易 纲 外汇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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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金融监管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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